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涉企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晋环保〔2025〕62号)
时间:2025-10-13 17:30 浏览量:
      

     

     

     

    环保202562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涉企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各室、监测站、各中队:

    为贯彻上级有关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精神,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泉环保〔202571号)要求,制定2025年晋江市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具体要求,进一步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检查对象: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内的污染源。

    检查要点: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等文件要求,持续开展双随机工作,综合考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处理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公开现场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根据污染源类别,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及运行、建设项目“两项制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和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开展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辖区内2025年新增已批在建和新批建设项目及2年内完成自主竣工验收的项目。

    检查要点: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构建建设项目全链条环境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一个月内开展建设期内的初次检查,并根据《建设项目事中事后分类监管表》的分类,开展后续年度检查、节点检查。重点检查:1、项目是否动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是否一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2、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3、环评批复中要求的环境监理是否落实等。

    (三)环境信访调查处理

    检查对象: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举报件,群众来信、来访信访件,上级部门转办、督察交办信访件等涉及的对象。

    检查要点:1、针对信访举报件、上级转办交办件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是否存在所反映的事实2、被信访举报投诉对象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复核、回访、销号时,重点检查提出的整改目标、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是否反弹回潮。

    (四)污染源监测数据异常执法检查

    检查对象:列入污染源信息库内的污染源。

    检查要点: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相关要求:1、对监测管理部门移交的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不合格、监督性监测超标报告,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2、对自动监控应联未联、自动监控设备或数据异常的,及时处置并结合线索情况开展现场执法,依法查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超总量、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五)2025晋江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点:以晋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在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计划为准。2025619日,《晋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晋江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晋双联办〔20251号)已印发,按此文计划内容执行。

    (六)晋江市2025“综合查一次”

    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点:以晋江市司法局印发的《2025年度晋江市“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晋司〔202517号)为准。

    (七)专项检查计划

    1.省级专项检查计划

    12025年度全省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涉及晋江市的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点:按照《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晋环保〔202547号)要求执行。

    22025年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涉及晋江市的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点:按照《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环保〔202550号)要求执行。

    32025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涉及晋江市的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和检查要点:按照《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2号)要求执行。

    2.市级专项检查计划

    检查对象:2025年晋江市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

    检查对象:晋江市华懋电镀集控区、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晋江市安海镇可慕制革集控区、晋江市东海集控区等4个重点涉重园区(集中区),以及电镀行业、皮革糅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企业30家。

    检查要点:根据《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江市2025年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6号)部署,重点检查:(1)园区环境管理方面。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废水分质分流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环境监测落实情况。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企业污染防治方面。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废水收集处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清洁生产及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上级交办的涉及重点行业、重点敏感区域等问题的检查执法任务;上级交办的极端天气、重要敏感时段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任务;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监管线索核查;涉“两打”犯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问题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问题线索;移动源、新化学物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污染天气应急、水环境监测数据异常排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污染溯源排查、入河入海排污口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质量监管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部署的执法检查。

    检查要点:1、根据上级交办或移交转办线索要求,组织对涉及的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2、根据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线索开展相关检查执法。3、根据上级部署的工作要求,对相应环境要素监管领域的对象开展检查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国家、省级和泉州市安排部署的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

    (二)监管服务并举。强化监管与服务并举,依法实施包容审慎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积极推进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动态更新正面清单,实现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强化监管。

    (三)优化检查方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融合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用电监控等信息,大力推广非现场监管方式,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对于确有必要开展实地核查的事项,能合并的尽量合并,能联合的尽量联合,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四)规范检查审批。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文书适用规定的通知(试行)》(晋环保明电〔202513),做审批通知实施记录反馈”各个环节,确保“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表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20259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2025年涉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计划)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数量

    检查

    方式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日施行)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3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10.《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71日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21号)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成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3个子库。

    重点监管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辖区内因敏感因素需要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警示的排污单位及其他规定应纳入重点监管的。

    特殊监管对象,包括国省市挂牌督办、未交账销号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信访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排污单位、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强烈的、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及其他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对象的。

    一般监管对象,包括未列入重点、特殊的其他检查对象;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企业守法情况调整为一般监管对象管理。

    名录库根据检查对象新设、注销、变更的存续变动和停工停产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可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市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遍检查。

    (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市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开展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

    (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市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除以抽查对象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辖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列入正面清单企业按备注执行)

    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指导帮扶工作的通知》(泉环保执法〔202242号)文件精神,正面清单企业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予现场执法检查,可采用自动监控检查、视频或用电用能监控检查、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走航车、无人机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可由企业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能自证清白的,可免予现场核实。

    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审核同意。

    2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11日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11日施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1122日施行)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

    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构建建设项目全链条环境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闽环发20209号)

    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215号)

    辖区内2025年新增已批在建和新批建设项目及2年内完成自主竣工验收的项目。

    以当年度实际审批建设项目为准

    现场检查

     

    3

    环境信访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

    1.《信访工作条例》

    2.《环境信访办法》(200662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2112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3.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厅〔202487号)

    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举报件,群众来信、来访信访件,上级部门转办、督察交办信访件等涉及的对象

    以实际信访举报涉及的对象为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4

    污染源监测数据异常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31日施行)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8.《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9.《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

    第四十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10.《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等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在厂区门口或者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板,向社会公布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及运行情况。

    11.《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1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9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公布 2005111日起施行)

    13.《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14.《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职责,重点组织落实以下工作:

    (一)明确纳入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点位、时间,以及实施自动监控项目、监控方式。

    (二)督促纳入名单管理且安装时限届满前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手工监测。

    (三)核实排污单位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情形。

    (四)督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比对校验。

    (五)对排污单位报备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或故障持续超过5个自然日的,应以暗查形式开展现场执法。

    (六)定期结合环境质量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或数据异常的,及时排查处置。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安装、联网、验收等任务。

    (二)安排专人每日调阅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

    (三)督促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完善平台基本信息,及时报告设备故障、异常数据等处理情况。

    【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1.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2.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3.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事业单位

    以监测管理部门移交的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不合格、监督性监测超标和自动监控应联未联、自动监控设备或数据异常的实际对象为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为主、现场核查为辅)

     

    5

    2025年泉州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5年泉州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泉市监2025125号)、《晋江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晋江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通知》(晋双联办〔20251号)计划执行

     

    6

    泉州市2025年度综合查一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按照晋江市司法局印发计划执行

     

    7

    2025年度全省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涉及泉州市的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省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254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帮扶与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晋环保〔202547号)要求执行

    省级专项检查计划

    8

    2025年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涉及泉州市的检查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65日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251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环保〔202550号)要求执行

    省级专项检查计划

    9

    2025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涉及泉州市的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

    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51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晋江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2号)要求执行

    省级专项检查计划

    10

    晋江市2025年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政策文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217号)

    晋江市华懋电镀集控区、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区、晋江市安海镇可慕制革集控区、晋江市东海垵集控区等4个重点涉重园区(集中区),以及电镀行业、皮革糅制加工业等重点行业企业30家。(详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江市2025年涉重金属企业(园区)污染防治排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环保〔202526号))

    现场检查

    市级专项检查计划

    11

    其他执法检查

    上级交办的涉及重点行业、重点敏感区域等问题的检查执法任务;上级交办的极端天气、重要敏感时段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任务;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监管线索核查;涉两打犯罪(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问题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问题线索;移动源、新化学物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污染天气应急、水环境监测数据异常排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污染溯源排查、入河入海排污口检查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部署的执法检查。

     

    1.检查主体: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各室、监测站、各中队。

    2.检查频次:每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年度检查总频次不超过6次。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9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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