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1.项目名称:福建颖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导光板8000吨项目
2.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建兴路200号(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科学园))
3.建设单位:福建颖华科技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福建颖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导光板8000吨项目
(2)建设单位:福建颖华科技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晋江市建兴路200号(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科学园))
(4)建设性质:新建
(5)总投资:10050万元
(6)用地情况:租用建筑面积14320m2
(7)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导光板8000吨
(8)劳动定员:拟聘职工148人,均不住厂
(9)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日工作24小时(两班倒)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由于本项目为租赁建筑,无新基建,因此本报告仅对运营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NH3-N≤45mg/L)后通过市政排污管网汇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总氮≤10mg/L,其余因子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中未控制的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中最低限值要求。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废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水质影响较小。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4.325t/a,排放量为1.73t/a。
项目将生产车间做好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同时,项目1F生产车间4条挤出成型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风机风量拟设计为20000m3/h;3F生产车间4条挤出成型线和4F生产车间2条挤出成型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风机风量拟设计为15000m3/h。根据工程经验分析,项目收集效率为80%,二级活性炭吸附的净化效率为75%。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标准。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在60-85dB(A)之间。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项目废包装袋产生量约为0.1t/a,属于“SW17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项目边角料产生量约为6.5t/a,属于“SW17 可再生类废物(900-003-S17)”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废粘尘辊纸产生量约为0.01t/a,属于“SW64其他垃圾(900-099-S64)”类别的一般工业固废,收集置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22.2t/a,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的危险废物,其产生量为11.795t/a,暂时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 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福建广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改性亚克力塑料板8000吨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建兴路200号
3.建设单位:福建广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福建广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改性亚克力塑料板8000吨项目
(2)建设单位:福建广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晋江市建兴路200号
(4)建设性质:新建
(5)总投资:1050万元
(6)用地情况:租用建筑面积5456m2
(7)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改性亚克力塑料板8000吨
(8)劳动定员:拟聘职工44人,均不住厂
(9)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日工作24小时(两班倒)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由于本项目为租赁建筑,无新基建,因此本报告仅对运营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及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废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水质影响较小。
(2)废气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分析,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具有一定的大气环境容量。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分析,项目厂界500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为西北侧距离生产车间为128m的许坑新村,位于项目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侧风向,项目车间拟设置为密闭车间,搅拌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造粒、挤出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TA003)处理后通过两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达标排放。项目废气经配套的净化设施处理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因此,项目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对照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和HJ 1253-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为可行性技术,项目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在65-85dB(A)之间。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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