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1. 项目名称:泉州市嘉飞鞋材有限公司嘉飞鞋材年产登山鞋鞋底150万双
2.建设地点:晋江市新塘街道新塘园新城路35-37号
3.建设单位:泉州市嘉飞鞋材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嘉飞鞋材年产登山鞋鞋底150万双位于晋江市新塘街道新塘园新城路35-37号。项目租赁晋江嘉隆轻纺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建设,共租赁5层车间,租赁面积11632m2,1楼为硫化车间,布设有EVA料米区、调色房、混炼工序、锅炉式硫化机组、滚轮出片工序、粗坯材料放置区等;2楼为二次车间,布设有小发泡机组区、打磨、油压成型区、中仓物料架、人工修边区以及二次油压生产办公室等;3楼为组合车间,布设有调胶房、照射流水线、贴合流水线、打包区、待入库区以及组合车间生产办公室等;4楼为半成品仓库,5楼为成品仓库。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1000万,设计年产登山鞋鞋底150万双。拟聘职工150人,均不在厂食宿,年工作300天,单班制,每班8小时制。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已建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的B级标准以及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要求,由片区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 一级A标准。因此,项目废水排放对周边水环境影响很小。
(2)废气
项目混炼废气、硫化成型废气、发泡废气、烘干、贴合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另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通过采取上述废气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类生产设备,各噪声源强约为60-80dB(A),做好隔声减噪等措施后,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设备运转不正常噪声异常增高,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不生产)限值要求,项目的正常运营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包装废弃物、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交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化学品包装废弃物、废活性炭、废油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厂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每天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项目固体废物若能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晋江市和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一次性餐盒2.5亿套项目
2.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龙狮路111号
3. 建设单位:晋江市和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项目概况:晋江市和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一次性餐盒2.5亿套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龙狮路111号,系租赁晋江嘉瑞服饰有限公司空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建筑面积24625m2。项目投资120万元,聘用职工75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d,日工作24h(两班倒)。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一次性餐盒2.5亿套。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的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深沪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排污管网排入深沪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对受纳水体水质影响不大。
(2)废气
项目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
项目生产时车间密闭,废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后均经相应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后由排气筒排放。因此,项目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可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厂界排放限值可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
综上分析,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废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环境空气及环境保护目标影响不大。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在75-80dB(A)之间。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次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可知,一般固废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相关厂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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