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1.项目名称:晋江市锦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品仓储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龙湖镇石厦村
3.建设单位:晋江市锦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晋江市锦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于2025年初开始实施现有环保设施改造提升工作,并启动相应的环评工作。锦江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对经营的散装化学品种类进行优化调整,仅保留晋江传统优势产业所需的化学品原料,为减轻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本项目储罐区主要存储丙类化学品。
2025年5月,晋江市锦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品仓储项目通过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备案(闽发改备[2025] C051134号)。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项目主要进行散装化学品仓储,废气污染物浓度低,储罐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无组织排放,灌装废气经“冷凝回收+活性炭”净化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粪车定期清运,不外排,故项目废水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很小。
(3)噪声
本项目厂界50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后,项目正常运行对周边声环境影响小,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包含: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和生活垃圾。项目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定期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固废经妥善处置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30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泉州鑫图鞋材有限公司年产滴塑鞋饰片20吨、CPU鞋底110吨、TPU装饰片60吨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晋新路616号
3.建设单位:泉州鑫图鞋材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泉州鑫图鞋材有限公司年产滴塑鞋饰片20吨、CPU鞋底110吨、TPU装饰片60吨项目
(2)建设单位:泉州鑫图鞋材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晋新路616号
(4)建设性质:新建
(5)总投资:600万元
(6)用地情况:租用建筑面积3800m2
(7)建设内容及规模:年产滴塑鞋饰片20吨、CPU鞋底110吨、TPU装饰片60吨
(8)劳动定员:拟聘职工60人,均不住厂。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由于本项目为租赁建筑,无新基建,因此本报告仅对运营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NH3-N≤45mg/L)后通过市政排污管网汇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总氮≤10mg/L,其余因子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中未控制的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中最低限值要求。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废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水质影响较小。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滴塑鞋饰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滴塑成型、烘干废气;CPU鞋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涂脱模剂废气和压模成型废气);TPU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烘料、注塑成型废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2.452t/a,排放量为0.9806t/a;MDI产生量为0.056t/a,排放量为0.028t/a。
项目将生产车间做好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同时,项目滴塑鞋饰片、CPU鞋底、TPU装饰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1)排放,风机风量拟设计为30000m3/h。根据工程经验分析,项目收集效率为80%,二级活性炭吸附的净化效率为75%。
非甲烷总烃和MDI有组织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来源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值在60-85dB(A)之间。项目运营时的设备噪声经采取有效的车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项目边角料产生量约为0.55t/a。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区,定期外售给相关厂家重新利用;废次品产生量约为1.0t/a,暂存于一般固废储存区,定期外卖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9.0t/a,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的危险废物,其产生量为8.157t/a,暂时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废原料空桶不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贮存,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并保留回收凭证。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收到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反馈。
8.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30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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