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公告
时间:2026-02-24 16:34 浏览量: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公告

     

    肖绪光:

    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0520****

    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龙港镇钟山村茨林坑一组

    违法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玉湖村东区44 号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印花车间正在生产,洗板池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化粪池并外排至农村污水管网。采样人员在你加工点水沟铁皮水箱外排口取水样1份送泉州市骏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JSHJ2025100231号)显示,铁皮水箱外排口水样:CODcr1493mg/L,氨氮7.16mg/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分级4.1.3,你加工点清洗废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即CODcr:500mg/L,氨氮15mg/L。你加工点铁皮水箱外排口排放的清洗废水CODcr浓度最高超标1.96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得出,对你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00元)

        本局于2026年2月6日依法对你作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6〕3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告送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持本决定书到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开具)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24

    附件:《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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