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4.01.04)
时间:2024-01-04 17:25 浏览量: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系晋江市陈埭路尚客鞋厂经营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政处罚案

    *(系晋江市陈埭路尚客鞋厂经营者)

    20231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桂淮工业路40号的晋江市陈埭路尚客鞋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胶水房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车间一楼1台冲床(裁断机)由双手操作改成单手操作,安全防护措施失效。经查实,该厂主要从事鞋的生产制造,从业人员约50人,生产过程中使用“超级粘胶”(聚氨酯胶粘剂)等危险化学品,根据其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其属于易燃液体,闪点0℃,要在具备换气设备的场所使用,远离高温、火花及明火,避免吸入蒸气,遇硝酸盐、强氧化剂、强酸或强碱会着火及爆炸。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5.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的规定,而该厂胶水房、调胶房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另查明,该厂已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此外,该厂一楼的裁断机(冲床),根据《制鞋机械裁断机与冲孔机安全要求》(GB/T39932-2021)5.2.1.2:“对活动机件、送料系统、刀模及工件的危险动作的防护应配置符合GB/T19671-2005GB/T19876-20128章的双手控制装置的有效装置。”该厂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够重视,检查当天上述冲床(裁断机)为单手操作裁断,安全防护已失效。据此认定,该厂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破坏1台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7项级别2档次A、第9项级别1档次A

    处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罚款

    2024/1/2

    2025/1/2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案

    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

    20231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晋江市深沪镇的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430日、2023115日,先后对污水池和蓄水池有限空间场所进行清洗作业,有进行相应的审批,但未见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的检测记录。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针织布染色和印花,员工大约200人。 2023430日、2023115日,该公司先后组织对污水池和蓄水池有限空间场所进行清洗作业,有进行相应的审批,并设置专人监护作业,但未对氧含量、可燃有毒气体含量、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的检测记录,该公司也未能提供有对上述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的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的违法行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02项级别3档次A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

    2024/1/4

    2025/1/4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案

    *

    2023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深沪镇的晋江沙禾布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3430日、2023115日,先后组织对污水池和蓄水池有限空间场所进行清洗作业,有进行相应的审批,但未见对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的检测记录。经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针织布染色和印花,员工大约200人。2023430日、2023115日,该公司先后组织对污水池和蓄水池有限空间场所进行清洗作业,有进行相应的审批,并设置专人监护作业,但未对氧含量、可燃有毒气体含量、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的检测记录,该公司也未能提供有对上述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的相关证据。许*辉作为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该公司存在未对上述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的违法行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102项级别3档次A 

    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罚款

    2024/1/4

    2025/1/4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