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10.13)
时间:2023-10-13 16:49 浏览量:
     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3.10.13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

    日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科(系晋江市东石镇祥润伞具配件厂经营者)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政处罚案

    *科(系晋江市东石镇祥润伞具配件厂经营者)

    20238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东石镇祥润伞具配件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建立隐患排查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事故隐患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和喷漆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经查实,该厂主要从事塑料雨伞头的加工与喷漆,员工5-6人,占地面积约900平方,根据《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该厂属于轻工行业,该厂三楼一台喷漆自动流水线和一处手工喷漆处,使用油性漆,上述区域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另查明,该厂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制度、资金使用专项制度、隐患报告与奖惩制度。据此认定,许*科(系晋江市东石镇祥润伞具配件厂经营者)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7项级别2档次A、第9项级别5档次B

    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罚款

    2023/10/9

    2024/10/9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福建宝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202383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磁灶宝洋工业区的福建宝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烘干箱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经查实,谢*伟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车间烘干箱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据此认定,谢*伟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2项级别1档次A

    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

    2023/10/7

    2024/10/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佳(系晋江市永和镇鼎盛纺织厂经营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佳(系晋江市永和镇鼎盛纺织厂经营者)

    20239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永和镇的晋江市永和镇鼎盛纺织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存放有聚氨酯树脂、醋酸正丙脂的车间仓库使用非防爆的插座与搅拌器,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未设置防流溢设施等可靠的管控措施。经查实,该厂主要从事布的复合加工和销售,从业人员约10人,生产过程中使用“聚氨酯树脂”等危险化学品,根据聚氨酯树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其属于易燃液体第3.2类,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燃烧、爆炸危险。储存于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库内电气防爆。”,现场使用非防爆的插座与搅拌器不符合其储存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1.1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隔离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其应采用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规定。储存“聚氨酯树脂”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现场储存场所未设置防流溢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的规定。据此认定,吴*佳(系晋江市永和镇鼎盛纺织厂经营者)存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项级别1档次A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

    2023/10/7

    2024/10/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晋江市联顺达加油站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

    晋江市联顺达加油站有限公司

    20239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晋江市联顺达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提供的油罐容量与评价报告不符。经查,该加油站2019年进行双层罐改造时,将原本330立方米的柴油罐、120立方米的92#汽油罐、120立方米的95#汽油罐和115立方米的98#汽油罐,更改为240立方米的柴油罐、230立方米的92#汽油罐、130立方米95#的汽油罐和130立方米的98#汽油罐。20239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加油站提供虚假的液位仪液位显示和《SF双层油罐产品质量说明书》,企图隐瞒实际情况,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48项级别6档次A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罚款

    2023/10/7

    2024/10/7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