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晋江市高铁新城实验小学二期项目用地的请示》(晋永政文〔2024〕2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3年度第五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733号)批准,位于永和镇坂头村的国有建设用地0.0414公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2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140号)批准、经《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2年度第五十三批次2022—53—1号部分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批复》(晋政地〔2024〕48号)纳入,位于永和镇坂头村的0.0548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合计0.0962公顷(原地类为属永和镇坂头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08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9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晋江市高铁新城实验小学二期项目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储备用地使用规则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4329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43290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3〕733号、闽政地〔2023〕140号文批准的我市2023年度第五十七批次、2022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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