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关键词】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8日,晋江市灵源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位于小浯塘社区的晋江市灵源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开展消防检查。现场发现,员工陈某某于该回收站内吸烟,存在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词】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2日,晋江市灵源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对位于大山后社区的晋江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消防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某于公司仓储区域吸烟,存在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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