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0-08-31 16:00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流程的管理,明确各单位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晋江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晋政办〔2020〕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规范晋江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料

      (一)个人建房

      1.符合宅基地建设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所在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五份(附件1-1);

      (2)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原件1份(附件2);

      (3)申请人所在户内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1份;

      (4)村(居)两委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原件1份;

      (5)公示情况及公示照片原件1份;

      (6)《文明安全施工承诺书》原件1份(附件3);

      (7)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股权证书复印件1份或由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户内成员资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附件4);

      (8)拟建设房屋的建筑设计图和平面图1份。

      2.如申请人属于中心城区及各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确定的计生、残疾、低保、“四帮四扶”和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翻建等特殊对象,除应提供第述第1条规定材料(其中第(1)项应填制附件1-2《建设用地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范围内)》),还须附上认定为特殊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该项材料由市直相关部门或所在镇(街道)负责提供)。

      3.如申请人属于依据本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宅基地住房扩建、改建的,除提供前述第1、2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宅基地住房照片1份、原有的宅基地建设规划许可、建房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二)集中建房

      属于集中建设农村住房的,包括实施幸福工程、旧村改造、村民联建统建、住宅小区等,所在村(居)委会、经联社应提请专题协调会进行“一事一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属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区范围外的,填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集中建房)》原件一式5份(附件1-3);属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内的,填制《建设用地集中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原件一式5份(附件1-4);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村(居)两委会议及村(居)民代表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原件1份;

      4.公示情况及和公示照片原件1份;

      5.集中建房的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地点、面积、住宅套数、单户面积、建设期限、分配方案、受益人口、资金渠道、议决情况等)原件1份;

      6.受益人口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7.总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各户型平面图(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原件1份;

      8.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制定的宅基地集中建房或建设用地集中建房建设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地点、面积、住宅套数、单户面积、建设期限、分配方案、受益人口、资金渠道、议决情况等);

      9.建设资金证明原件1份;

      10.涉及是否在地质灾害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利、军事及国家安全项目或使用林地的,应提供部门核准意见书原件1份;

      11.建设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意见表原件1份;

      12.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一)村级审议。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要求,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或“一户一居”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对前述内容的审议程序可以合并组织,审议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在本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二)公示报批。公示期内如有村民提出异议,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应联合组织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驳回申请对象的宅基地申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所在小组、村(居)委会和经联社负责人,应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或《建设用地建房申请审批表》中“村(居)民小组意见”、“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村(居)委会和经联社意见”一栏还应加盖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印章,并将完成意见签署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或《建设用地建房申请审批表》、会议纪要、公示照片并连同申请对象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三)镇级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整合农房加层翻建、宅基地、村集体工程项目等申请审批业务,设立单一审批窗口,由该窗口负责宅基地申请过程中的材料接受、出具及内部流转工作,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等科室、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进行联审,联审程序如下:

      1.镇级国土资源所审核内容: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审核通过的由镇级国土资源所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镇级国土资源所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科室、单位印章。

      2.镇级村镇规划建设科室、单位审核内容: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选择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内容。审查通过的由镇级村镇建设科室、单位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镇级村镇规划建设科室、单位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科室、单位印章。

      3.镇级农业农村单位、科室审核内容:牵头函询申请人及户内成员的宅基地申请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旧宅处理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依法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审议,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的意见情况、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审查通过的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单位、科室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镇级农业农村单位、科室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科室、单位印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上,可根据自身科室、单位安排,自行调整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等科室、单位的审核内容分工。

      (四)审批备案。审批备案程序,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办理:

      1.如拟申请用地位于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范围外的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在申请对象所提交的材料通过镇级各科室、单位联审,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于“镇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

      2.如拟申请用地位于中心城区及各镇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则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级联审、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汇总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窗口。农业农村局将收到的申请材料流转至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核,审核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通过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属镇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建房批准书》;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由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建房批准书》,由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如拟申请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级联审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批次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泉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流程完成审批或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窗口完成并联审核。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许可证或批准书后,应将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书等复印4套,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窗口,由该窗口分别流转至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抄送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许可证应复印3套分别抄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

      (五)打桩放线。宅基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核发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打桩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和面积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在一个月内填制《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5)或《建设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6),并向所在村(居)委会和经联社申请初审初验,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验,经初审初验合格由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在“村(居)委会和经联社初验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到实地进行检查。验收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验收人员签署意见,交由分管村镇建设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或《建设用地建房验收意见》。如验收不通过的,由现场验收人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整改经复核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出具验收意见。整改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意见。

      三、其他

      1.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对宅基地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市农业农村局要负责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查询系统及相关功能;市自然资源局应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档案室提供信息的查询便利;市住建局负责提供符合我市建房实际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等。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定期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

      2.村级组织要加强源头审核把关,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镇街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承担起乡村规划建设、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联合组织对宅基地审批的开展检查,对存在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群众正当权益的,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严肃追责。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扫描成电子档案并刻制为光盘,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其中用地红线图图应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度带”;光盘中应有一份用地红线图CAD电子文件,文件命名格式为:测绘时间+镇(街)+村(社区)+项目名称+用地面积;提交复印件的,均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名盖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附件:1-1.《晋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1-2.《晋江市建设用地建房申请审批表(中心城

      区和镇区规划范围内)》

      1-3.《晋江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集

      中建房)》

      1-4.《晋江市建设用地集中建房申请审批表(中

      心城区和镇区规划范围内)》

      2.《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承诺书》

      3.《文明安全施工承诺书》

      4.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5.《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6.《建设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