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2-15 15:37 浏览量:

局相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晋江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4日

  晋江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等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晋江市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交办2021083号)》中涉及渔业资源、渔业港航、水产养殖、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无线电管理等行政处罚事项实施自由裁量权的,直接适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闽海渔执规〔2022〕1号)(见附件1)相关标准,其他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交办2021083号)》(见附件2)的规定。

  二、本规定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生变化,以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三、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闽海渔执规〔2022〕1号)

  2.《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农业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交办202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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