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含图文版)
时间:2023-01-10 23:11 浏览量: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主要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医学科技创新,补齐医学科研短板;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政策措施,为全省培养合格临床医师和紧缺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就业创业;为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医生,省级财政设立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为加强资金规范和绩效管理,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项目
      支持卫生健康科研,以及院校教育阶段、毕业后教育阶段、继续教育阶段、人才使用阶段等各类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培训等项目。
      三、资金分配
      按照“合理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重点;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因素法分配的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因素(培训人数、服务基层人数等)、省级补助标准、绩效因素等分配资金。项目法分配的卫生健康科研、高层次人才队伍引进培养等,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遴选确定。省卫健委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省级年度工作任务等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各设区市卫健部门初审上报(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由省卫健委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资金。
      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年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文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在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试剂采购、发表研究成果等支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培养一批”定向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补贴等支出。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培训质量控制、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紧缺人才培训、县乡村人才培训、乡村医生培训、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培训提升一批”等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卫健系统突出贡献专家生活津贴和工作经费;符合条件的来闽执业台湾医师、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公开招聘一批”、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岗医生等生活补助;中青年领军人才赴外研修培养和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所需的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创新成果转化等学科发展能力提升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发放人员工资福利补助。
      五、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相关链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规〔2022〕4号)
           

     

    关于《福建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科研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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