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申请对象

 

自愿结婚的内地居民。

申请说明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跨省通办的还应提供一方当事人在晋江市的有效居住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4)结婚登记询问笔录;

(5)三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及地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办理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婚姻登记服务区E02-E06号婚姻登记窗口

交通指引:可乘坐3路、9路、16路、29路、31路、35路、45路公交车至审批中心站下车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注意事项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5)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结果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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