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2〕35号)等规定,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开展2026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2〕35号)等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延续的规范性文件3件、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件。具体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晋江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晋农〔2023〕26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农规〔2023〕3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晋农规〔2024〕6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渔业互助保险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晋农规〔2025〕1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晋农规〔2025〕3号)。上述文件继续有效。
(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的通知》(晋农〔2020〕164号),拟按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延续的规范性文件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等9个部门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农规〔2024〕3号),延续至2028年8月30日;《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农规〔2024〕4号),延续至2028年9月19日;《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晋农〔2021〕109号),延续至2031年9月30日。具体延续期限按附件3执行。
(四)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新增)〉的通知》(晋农〔2022〕68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例行清理结果〉的通知》(晋农规〔2023〕5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试行)〉的通知》(晋农规〔2024〕2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农规〔2024〕5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晋农规〔2024〕7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晋农规〔2025〕2号)。上述文件予以废止。
(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晋农〔2021〕63号);《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实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农规〔2024〕1号)。上述文件宣布失效。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晋江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延续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附件3列明期限执行;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起草过程
本通知由晋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2026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并形成清理结果,按程序予以公布。
六、解读科室及咨询电话
解读科室: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科
咨询电话:0595-856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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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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