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参照泉州市级做法,晋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例行清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二、目标任务
对2024年12月31日前,以晋江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经评估清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经评估清理,拟修改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自通告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订,逾期未完成修订的,文件自202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停止执行有关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停止执行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外,其余内容仍继续执行。
三、工作部署及进展
(一)清理工作部署
2025年5月19日,下发《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5〕10号),要求各起草责任单位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平竞争、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及其他政策措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失效、修改、废止情况,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对2024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69份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
1.第一阶段为清理意见申报和审核阶段。由各起草责任单位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2〕35号)要求,对所负责起草的文件开展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形成后评估报告。文件后评估报告意见或结论作为本次申报清理意见的重要参考。市司法局对各起草责任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和后评估报告进行两轮审核,形成统一意见。
2.第二阶段为清理结果通告的征求意见阶段。市司法局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审核结果,形成《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例行清理结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9月19日发送给各起草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于9月22日-10月21日在晋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于10月28日-11月5日将清理结果发送市人大,征求各相关工委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3.第三阶段为清理结果最终确认阶段。11月3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动态清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5〕27号)以及泉州市司法局最新的工作指导要求,市司法局下发《关于补充报送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相关材料的函》,要求各起草单位补充报送明确文件有效期,包含原文未明确的以及经评估需延长有效期的情况,并新增“停止执行有关规定”的清理情形。经汇总形成第二轮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于11月12日下发给各起草单位以及市工商联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条并予以采纳;于11月13日-11月23日在晋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第二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于11月25日-11月28日将第二轮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发送市人大,征求各相关工委意见,均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清理结果于12月21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例行清理结果的通告》于12月31日印发公布,并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省司法厅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经市政府同意。截止2024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此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共有4份,其中自然资源局2份、工信局1份、林业园林局1份。经部门自行开展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后,提出4份文件拟保留(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连同本次清理结果一并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审议,根据清理规则,该4份文件的清理结果由部门自行公布,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四、主要内容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例行清理结果的通告》共公布4个事项: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详见附件1,其中一件为部分保留);
(二)、拟修改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详见附件3,其中一件为部分废止);
(四)、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详见附件4);
(五)、停止执行有关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详见附件5);
(六)、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1件(详见附件6)。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拟修改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订,逾期未完成修订的,文件自202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停止执行有关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停止执行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外,其余内容仍继续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本通告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通告由晋江市司法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联系科室:晋江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和备案审查科
联系电话:0595-8266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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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例行清理结果的通告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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