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18 16:13 浏览量:

  《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14年2月7日发布,根据市政府2025年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综〔2023〕96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明确配套费征收由市住建局负责收取,不再委托市自然资源局收取。 

  二、修订过程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实际,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多次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市政府2025年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5年7月15日出台《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修订内容 

  《管理规定》共9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涉及征收主体、适用范围、计费规则、征收时点等相关条款。 

  (一)征收主体的修订 

  原“属于中心市区规划区、小城镇试点镇、晋江市经济开发区、泉州出口加工区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收取;其他各镇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收取”,修订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时依规征收或审核配套费”。 

  (二)适用范围的修订 

  新增“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配套费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述。

  (三)计费规则的修订

  原“工业项目容积率按规划设计条件批准容积率的下限收取,其他项目按批准容积率的上限收取”,修订为:“工业项目取规划设计条件批准容积率的下限,其他项目取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容积率”。

  (四)征收时点的修订

  原“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发票凭证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订为:“工业项目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项目建设主体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免征减征政策的修订

  1.免征减征范围。在原免征减征范围基础上调整4点:①衔接泉政规〔2024〕3号,删除校安工程项目免缴配套费规定。②明确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③衔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将原规定“危房翻建项目、中心市区规划区外的各镇村民建房项目免缴配套费”调整为“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农村村民建设项目免缴配套费”。④衔接泉政规〔2024〕3号,删除“其他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征、免征的项目”规定。

  2.申请方式。对政策允许免征、减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征收标准的修订 

  结合小城镇改革试点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情况,制定《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2025版)》,征费标准由原中心市区、小城镇试点镇、其他建制镇3个级别调整为市区、重点镇2个级别,每个级别由原一、二、三类区3个档次调整为一、二类区2个档次。调整后,永和镇、内坑镇、磁灶镇全域按市区标准征收配套费,安海镇、英林镇、龙湖镇、深沪镇全域按重点镇标准征收配套费,不再执行其他建制镇标准。

  (七) 类区划分的修订

  按照征收标准,结合晋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图,进一步制定《晋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区划分图(2025版)》

  四、其他事项 

  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95—8565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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