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02 17:18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和《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等文件。

      二、政策目标

      出台《若干措施》,发挥平台优势和集聚效应,扩展航线网络、拓展货源、开展多元化业务模式,为我市经济及腹地经济发展构建便捷、高效的港口物流通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进我市港口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对象

      《若干措施》的鼓励对象包括集装箱码头企业、航运企业、航运中介服务企业。

      (二)具体内容(具体详见政策文件)

      1.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在我市新增(不含泉州市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下、载重吨在10000吨以上自有运力的,给予每载重吨最高奖励150元。

      2.鼓励水路运输企业从泉州市外(含境外)光租船龄在10年以下、载重吨在10000吨以上运力且在我市落户的,每月给予每载重吨最高2元标准的奖励。

      3.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引进航运企业在围头港新增外贸

      集装箱航线,根据不同目的地,对同时完成年度持续运营航线航班密度和重箱量要求的,对应标准最高给予合并执行奖励1000万元。

      4.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引进航运企业在围头港试点开展围头港—马尼拉外贸集装箱快航线,对同时完成年度持续运营航线航班密度和重箱量要求的,对应标准最高给予合并执行奖励500万元。

      5.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引进航运企业在围头港开展对台(包括台湾本岛、金门)直航集装箱航线,对同时完成年度持续运营航线航班密度和重箱量要求的,对应标准最高给予金门航线合并执行奖励300万元;最高给予台湾本岛航线合并执行奖励600万元。

      6.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引进航运企业在围头港开展外贸内支线(围头港—厦门港)航线,对同时完成年度持续运营航线航班密度和重箱量要求的,对应标准最高给予合并执行奖励850万元。

      7.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大力发展内贸集装箱航运,给予进出围头港的本港内贸集装箱重箱增量部分每标准集装箱200元的奖励。

      8.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吸引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公水联运方式运输内外贸集装箱重箱货源到围头港,分别给予泉州地区内(德化县除外)、省内其它地区(含泉州市德化县)、省外的集装箱重箱量每标箱奖励30元、150元、300元。

      9.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吸引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海铁联运方式运输内外贸集装箱重箱货源到围头港,分别给予省内、省外的集装箱重箱量每标箱奖励600元、1000元。

      10、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吸引船货代企业引货、集聚外贸集装箱货源经围头港进出口,给予每标箱重箱20元的奖励。

      11.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引导经晋江陆地港、综保区通关的外贸集装箱货源从围头港进出口,给予每标箱重箱奖励50元。

      12.给予围头港常驻拖轮年度“护航拖轮服务费”收入不足540万元时的差额补助。

      13.给予航运企业使用拖轮额外产生派遣的“护航拖轮服务费”的全额补助。

      14.给予免除外贸企业的进出口外贸集装箱重箱查验没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15.给予进驻围头通关中心(综合楼)的物流企业、航运企业、船代、货代、报关行、贸易公司等服务机构免租金提供两个服务窗口供办公使用。

      四、实施保障

      (一)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实施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商务局梳理优化兑现流程,明确兑现条件、程序和时间节点,依法依规组织兑现。

      (三)政策申报

      奖励事项的申报,由奖励对象向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再由牵头部门征求配合部门意见后,汇总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给予兑付。

      五、注意事项

      省级和泉州市、晋江市各级奖励政策与本政策内容类同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主体分别申请的视为重复申请)。

      六、咨询方式

      咨询联系: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

      联系电话:0595-8568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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