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入发展,根据《泉州市监察委员会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36号)要求,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及农业行政执法涉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
3.相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晋农〔2021〕113号)主要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两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103个行政处罚事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10个行政处罚事项。各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两张清单在每个事项清单中均设置了适用条件,对应的违法行为应在事项清单中且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时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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