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5 16:24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16日,我市正式印发《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并于2021年起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自规定实施以来,污水处理费征收上缴资金较往年大幅提高,征收上缴资金按规定专项使用,进一步保障了市镇两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管护资金,缓解了市镇财政的资金压力。但我市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过程中发现《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存在部分条款表述不规范、减免条件和核定办法与上级文件冲突、征收上缴时限不符合实际情况、个别规定不具备操作性等问题。为此,我市于2023年适时启动《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工作。

  二、起草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晋江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晋江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晋发改〔2016〕72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方式、污水处理费减免、收支管理、使用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修订完善。具体修订内容有:

  1、征收计量方式。一是明确按总表计费的村(社区)污水处理费按村(社区)实际抄表到户用水量计征,并按该数据作为计算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年度应收污水处理费基数。理由是应考虑管网漏损水量直接流入水体不产生污水处理费,应按实际售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二是删除“居民自备井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计征”和“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相关表述。理由是无上级政策文件支持、与上级文件表述不符。

  2、减免条件和核定办法。明确企业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消防救援性质、环卫、市政园林绿化等社会公共性质用水及五保户、低保户等情况可以减免污水处理费,并规范减免程序,确保政策执行有力度、有精度、有温度。

  3、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1)将原表述“代征单位应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缴上个月代征污水处理费”修改为“代征单位应在每个月25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上缴”,理由是自来水(原水)实际情况均为实行先用水后收费政策,均在次月进行抄表收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统计工作量大,需要一定时限,原规定5个工作日内不符合实际情况。(2)增加“市财政支付每家独立核算代征单位每年度代征手续费不超300万元”相关表述。(3)修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返还污水处理费条件,将原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应达到征收污水处理费的50%提高到80%。

  4、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增加“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回用设施建设”相关表述,扩大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范围,保障污水处理相关设施建设资金。

  5、法律责任。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晋政规〔2022〕1号)文件要求,将原表述“由水利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修改为“由各镇(街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对相关法律责任表述进行规范完善。

  6、增加文件有效期。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本次修订对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进行规范表述。

  起草单位:晋江市水利局

  联系方式:0595-88566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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