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育婴院: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3〕7号)、《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执行省定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晋政民〔2023〕97号)文件要求,我市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市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提标补发工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要求,执行省定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00元;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为2100元;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育婴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集中养育为每人每月2100元、社会散居为每人每月1700元)执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2023年12月底前务必将提标补发落实到位。
二、执行省定自然增长机制。从2024年7月1日起,我市执行省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每年7月1日起,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与上一年度我市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同幅度增长。上述政策暂执行至2027年底,届时由上级组织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后,再根据通知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三、加强动态化常态化管理。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和市育婴院要及时做好补助经费的提标发放工作,确保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抽查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
本文件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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