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升级老旧工业区,盘活闲置土地老旧厂房,是晋江市推动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现实需要;是提升土地利用率,破解发展空间不足,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是化解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消防安全等风险推动提升城乡面貌、优化社会治理的有力抓手。为促进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提高土地和工业物业利用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晋政文〔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工改办牵头研究起草了《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物业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正文由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登记要求、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事项监管等六部分构成。另外,为方便工业物业产权人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业务,制作了《工业物业分割情况明细表》《晋江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呈报表》两份表格作为文件附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老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不包含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工改”项目),但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应由园区主管部门会同工信部门严格设定准入条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工业物业的分割转让政策。
(二)关于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申请对象不得存在超用地红线和超规划指标情形。同时在审批环节,住建部门将对申请分割房屋的建筑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把关,确保分割物业符合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
(三)关于集体出让建设用地上的工业物业分割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工业用地上的工业物业,其分割和转让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可对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如集体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产权分割和转让不需再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可直接分割转让。
(四)关于配套用房分割转让。允许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按一定比例随工业功能建筑产权以幢、层、间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如购买人购买的工业功能建筑面积占工业功能总建筑面积比例为10%,则购买人可以对应购买不超过总配套用房10%比例的配套用房;对购买人在购买工业建筑时因资金等原因限制未能一并按相应比例购买配套用房的,今后如原产权人同意,可以再向原产权人购买不超过允许购买比例的配套用房。
(五)关于转移登记办理。要求转让行为要经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和市工信局进行准入资格审核,受让物业后应在晋江注册登记,且两年内不得再次转让,期满后再次转让的,受让对象应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事项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
(六)事后监管。一是受让人取得工业物业产权证后,应在晋江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申办消防、环保等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未完善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的,不得开工生产。受让人对工业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二是转让行为发生后,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可参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三是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后,相关单位将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