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森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柏潍):
本委受理林捷、张伟峰与泉州市森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林捷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间的工资56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林捷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4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伟峰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伟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伟峰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张伟峰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三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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