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婷、王婷、李小芬、杨小蝶与晋江市陈埭镇永灏鞋面加工厂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公告
时间:2025-08-19 16:54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陈埭镇永灏鞋面加工厂(经营者:王永青):

    本委受理吴婷、王婷、李小芬、杨小蝶与晋江市陈埭镇永灏鞋面加工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311-1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就申请人吴婷、王婷、李小芬、杨小蝶第一项至第五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王婷、杨小蝶第六项仲裁请求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晋江市陈埭镇允灏鞋面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4名申请人工作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19440.00)(其中吴婷5410元、王婷5353元、李小芬4917元、杨小蝶3760元)。

    二、被申请人晋江市陈埭镇允灏鞋面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婷2024年10月3日至2025年1月13日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元玖角(¥17255.90)。

    三、被申请人晋江市陈埭镇允灏鞋面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小蝶2024年7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整(¥23200.00)。

    四、驳回申请人吴婷、王婷、李小芬、杨小蝶等4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十九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