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司〔2021〕15号
晋江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晋江市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市司法局会同市直各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梳理汇总形成《晋江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4个单位48项)。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二、加强核查监管。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在核查或者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把握实施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建立承诺书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晋江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晋江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晋江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责任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1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16个子项) |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2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2.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3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3.内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4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4.内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5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6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6.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
7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7.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
8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8.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
9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9.内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0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0.内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1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1.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2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2.内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3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4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5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6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17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核准登记(含16个子项) |
1.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18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19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0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4.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1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2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23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4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5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9.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6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0.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营业场所(住址)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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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1.外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28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2.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9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3.中外合资企业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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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4.中外合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
|
31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5.中外合作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32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16.中外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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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含4个子项)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34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35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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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
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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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38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39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40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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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含2个子项) |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42 |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 |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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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含1个子项) |
渔业船员证书换发 |
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的证明 |
44 |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含1个子项)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新证核发 |
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非浅海滩涂水域养殖的无需提供) |
45 |
晋江市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含1个子项)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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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晋江市人社局 |
工伤保险服务 (含1个子项)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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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晋江市公安局 |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含2个子项)
|
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市监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住建证明),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合格检查证明 |
48 |
晋江市公安局 |
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市监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住建证明) |
晋江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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