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主体
单位 |
加挂牌情况 |
法定 代表人 |
办公地址 |
咨询、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晋江市体育局 |
无 |
许紫竹 |
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中心5楼 |
0595-82663030 |
晋江市人民政府官网(www.jinjiang.gov.cn) |
二、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
1.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开放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含7个子项)(1)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处罚;(2)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处罚;(3)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处罚;(4)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5)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6)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7)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2.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3.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行政处罚(含2个子项)(1)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各项收入的处罚;(2)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罚。
4.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含4个子项)(1)对不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的处罚;(2)对体育器材、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3)对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5.体育项目经营者没有采取确保经营活动安全的有关措施的行政处罚;
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行政处罚;
7.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行政处罚;
8.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行政处罚;
9.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行政处罚;
10.公共游泳场所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含7个子项)(1)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3)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4)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5)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6)出现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未停止开放;(7)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二)行政许可:
1.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审批;
2.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改建、扩建、整改后开放许可;
3.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公共游泳场所);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批准;
5.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6.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三)行政检查:
1.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2.本行政区域内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
1.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2.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三、执法权限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方面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内容请查阅晋江市体育局权力清单:
(http://www.jinjiang.gov.cn/xxgk/qzqd/202105/t20210508_2554796.htm)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请查阅晋江市体育局权力清单:http://www.jinjiang.gov.cn/xxgk/qzqd/202105/t20210508_2554796.htm)
五、救济渠道
陈述申辩、听证受理方式:电话受理、邮寄受理、现场受理
受理电话:0595-82663030
受理部门:晋江市体育局办公室
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中心5楼
邮政编码:362200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做出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晋江市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1 |
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经营性游泳场所 |
现场检查 |
(一)开办经营性游泳馆(池)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二)已获批准或者备案的经营性游泳馆(池)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整改的,是否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开放。 (三)开放的游泳馆(池)是否按标准配备救生员,并对救生人员的数量和从业资格进行审查;是否配备标准的安全设施,如:救护观察台、深浅水区的标示牌,以及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物品等;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公示;是否按规定数量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是否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水质是否达标。 (四)攀岩、潜水、滑雪等高危体育经营项目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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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
2 |
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
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 是否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 是否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是否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附件3:
晋江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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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二)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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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体育项目(非国务院颁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没有做出确保经营活动安全的有关措施的处罚 |
未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未作出明确警示;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未及时整改; |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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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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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配套不齐全,水深高度,深浅标识、隔离带不符合规定,光照条件不符合标准,广播设施、安全警示牌、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告示牌设置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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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后,公共游泳场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仍继续开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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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处罚 |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行政处罚 |
公共游泳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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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出现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未停止开放,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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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游泳场所在开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警示; (三)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四)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镜; (五)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六)出现不适宜游泳活动的情形时,未停止开放; (七)游泳教练员未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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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晋江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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