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归档、存储工作,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记录设备(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当与行政执法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其配备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陈述申辩、行政强制、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以及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当遵循同步摄录原则,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情形进行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勘察时;
(七)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八)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九)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记录。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报告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原因。
第十条 非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音像记录,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导出,交至科室管理员储存至本局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因特殊情况执法办案,确实无法执行前述规定的,应当在返回本局后24小时内将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导出交由科室管理员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应按照案件承办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执法人员信息、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归档。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存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原则上与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相同。没有立案查处的,原则上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执行。
保管期限届满后,可以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音像资料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科室管理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本局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由政策与改革科统一办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外单位及个人需要调取农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调用人姓名、调用原因,调用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本局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调用表》后,由科室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外传记录资料的;
(六)故意毁坏记录仪及相关存储设备的;
(七)将执法记录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存储记录表
存储单位: 202 年 月 日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员 |
记录地点 |
开始记录时间 |
结束记录时间 |
记录保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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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调用表
填表单位: 编号:(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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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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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人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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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还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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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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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人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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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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