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01.14)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泉州泉森木业有限公司“9.25”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责任案 |
泉州泉森木业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25日10时20分许,泉州泉森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从业人员落实,未能有效排查整改传送带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能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及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A档 |
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罚款 |
2022/1/10 |
2025/1/1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26”触电一般事故责任案 |
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26日18时34分许,东石镇金泽村1#污水处理站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在项目相关责任人员离岗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派其他人员到岗履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在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A档 |
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罚款 |
2022/1/12 |
2025/1/1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9.26”触电一般事故责任案 |
何炜森 |
2021年9月26日18时34分许,东石镇金泽村1#污水处理站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何炜森作为晋江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项目在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3项A档 |
处人民币贰万柒仟零玖拾肆元肆角(¥27094.4)罚款 |
2022/1/12 |
2025/1/12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7.18”火灾一般事故责任案 |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 |
2021年7月18日23时35分许,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部分钢结构建筑烧毁,部分建筑砼构件烧损,设备及货物烧损,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厂区防火间距不足,车间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不到位,未能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照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原《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8项B档 |
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罚款 |
2022/1/10 |
2025/1/1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市三禾鞋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案 |
晋江市三禾鞋材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4日15时许,陈埭镇梧埭村曾厝南区13号厂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该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1项2C档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 |
2022/1/10 |
2023/1/1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晋江市三禾鞋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案 |
林招滚 |
2021年9月4日15时许,陈埭镇梧埭村曾厝南区13号厂房内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过组织全面调查,林招滚作为晋江市三禾鞋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1项2C档 |
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罚款 |
2022/1/10 |
2023/1/10 |
晋江市 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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