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0-08-06 09:11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泉州及我市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全力促进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建筑业年度发展目标,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对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一)本地建筑业企业,对晋江的经济贡献额超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超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二)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并为我市经济做贡献的,按其对我市经济实际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

      (三)对于外来建筑企业,若在我市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组织项目建设的,按其对我市经济实际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二、晋升资质及回迁奖励

      本市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或注册在外的建筑业企业将工商注册、企业资质迁入我市的,按照资质等级予以奖励。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总承包二级资质分别按照资质等级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乙级资质分别按照资质等级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乙级资质分别按照资质等级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工程勘察、监理甲级资质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造价咨询甲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承揽业务

      本市非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对于同一业主发包的项目,年度内施工企业累计缴纳增值税达50万元以上的,分别以本市经济实际贡献各15%奖励给项目业主、施工单位。

      四、降低经营成本

      (一)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招标的项目,本市建筑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可用年度投标保证金替代,建筑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为20万元,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为5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可用保函缴纳,凡缴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不再另行缴纳其他投标保证金。

      (二)实行办公租房补贴。建筑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缴租金每年30%的标准予以补贴,实缴租金按租赁发票并参考市场行情执行。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加强各金融机构和建筑业企业的合作,增进银企互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授信等业务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缴税额度、在建项目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六、保障建筑企业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和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建筑业企业办公、仓储、生产、科研等用地需求,支持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建设用地,引导建筑业企业集中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水平。

      七、争先创优奖励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本市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对承建、参建单位分别另行奖励50、25万元;获得“闽江杯”的,对承建单位另行奖励10万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市外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闽江杯”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二)对在我市投资设立建筑产业化基地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每个基地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同等条件下,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在本地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部品构件,促进我市建筑工业化发展。

      八、附则

      (一)本措施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奖励,由建筑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材料。

      (二)本措施所涉及的以经济贡献为奖励依据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经济贡献本级财政留成的90%。

      (三)对于企业晋升资质及回迁,企业多项资质(含增项)不重复奖励,但可按就高原则对差额进行增补。获得晋升资质及回迁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追回全部奖励金,并按相应期限银行存款利率追缴利息。

      (四)本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五)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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