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2019〕8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晋江市支持上市公司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有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
《晋江市支持上市公司纾困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支持上市公司纾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防范化解我市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维护企业信贷金融环境,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完善上市公司纾困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晋江市支持上市公司纾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财政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成员包括财政、发改、金融、人行、银监和晋融金控等单位,统筹推进上市公司纾困化险工作;借力福建资本市场“晋江(重点)突破”战略,强化与证券监管、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沟通、联络,形成常态化会商工作机制,分析、研究、应对我市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平仓风险。
二、出资参与上市公司纾困基金运作。参与设立泉州市上市公司纾困基金,通过受让或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提供股票质押融资支持等方式,为上市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纾困化险。引导我市社会资本参与省纾困基金,推动省纾困基金按社会资本出资额的1.5倍以上投资于我市上市公司(以实际出资及基金投决审定金额为准)。
四、支持上市公司续发债券。对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企业债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募集资金5‰予以贴息补助上市公司,最高不超100万元。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已跌破平仓线,中介机构在企业偿还到期债券后,继续帮企业承销发行债券的,按募集资金5‰,最高不超100万元,奖励承销债券的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建议奖励金额中至少50%用于奖励相关工作团队);中介机构通过“债券发行+信用保护工具”等模式增信,使上市公司在偿还到期债券后得以续发债券或到期债券得以展期的,参照“信用保护费”的20%给予增信的中介机构奖励,最高不超100万元。
五、支持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支持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参与我市纾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支持保险资管专项纾困产品和证券机构支持民企资管计划,参与我市上市公司纾困收购,对现金收购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给予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六、支持上市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内控管理。对曾在企业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任职期间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或香港上市,并在晋江市上市后备企业任职的人才,按引进和现有两种情况分别给予30万元或20万元补贴;对上市公司聘请专业的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内审防范工作,重点排查合规领域、资本运作、资金流动性等内控管理制度及执行效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定期审计企业的,按其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
七、鼓励上市公司间接融资。对上市公司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融通资金的,按其设备评估额与实际融资额差值的1%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上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本市生产、销售的智能机器人及其成套设备的,按照设备总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80万元;对上市公司租赁智能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予以资金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八、优化上市公司银行融资环境。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体系,把市政府关于辖区内银行配合情况和上市公司纾困授信放贷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省政府“五不”要求,不抽贷、不断贷、不限贷,合理延长股权质押贷款期限;继续支持市、镇行业协会或商会设立过桥资金池,降低企业转续贷成本;支持上市公司无还本续贷,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鼓励银行针对上市公司开发中长期贷款产品;推广银团增贷模式,联合稳贷、合理增贷。
九、支持上市公司增信业务。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鼓励和支持市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新增融资、股权质押提供担保征信,担保费率不超过2%。
十、发挥国资作用。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委托贷款、收购资产、并购重组等方式积极参与市内主业良好的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化解。
本措施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两年,从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关于支持上市公司纾困若干措施的操作程序
2.政策申报材料分类明细
3.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票据)贴息奖励申请表
4.中介机构承销债券(票据)奖励申请表
5.兼并重组上市公司资金奖励申报表
6.上市公司内控管理资金奖励申报表
7.上市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纾困若干措施的操作程序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防范化解我市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维护企业信贷金融环境,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晋江市支持上市公司纾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制定本操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范围为:曾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现已上市,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的上市公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等承销机构;辖内外上市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保险或证券等资管机构(基金)。
二、政策申报兑现程序
(一)申报:
1.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递交申报表以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市金融局;
2.符合条件的其他申报对象向市金融局递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
(二)审核:
1.上市公司申报事项
(1)市金融局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金融局向人社、税务、环保、安监、消防、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发函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欠薪、抽逃资金、偷逃税、超标排放、统计工作应统未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案例、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等行为,核实上市公司纳税本级留成部分金额情况(征求意见阶段7个工作日)。
(2)市金融局根据相关部门函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将部门反馈意见及办理结果告知申报机构。
(3)市金融局对审批通过的申报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拟定兑现政策意见向市政府请示。
2.其他申报对象申报事项
(1)市金融局收件后,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将部门反馈意见及办理结果告知申报机构。
(2)市金融局对审批通过的申报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拟定兑现政策意见向市政府请示。
(三)兑现:
根据市政府批复,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市金融局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拨付收款人账户。
三、扶持政策的兑现
(一)支持上市公司续发债券相关事项
1.上市公司发行的单个债券产品,最高奖励不超100万元(含);发行多个债券产品,可累加。
2.大股东股权质押已跌破平仓线,指企业和债券承销机构合作签约当天,股票收盘价低于大股东整体质押平仓线。
3.承销机构帮助困难企业发行单个债券产品,最高奖励不超100万元(含);发行多个债券产品,可累加。
4.中介机构运作“信用保护工具”等增信工具帮助企业发行单个债券产品,参照“信用保护费”的20%给予增信的中介机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100万元(含),如同时为债券承销机构,则累加承销发债奖励;发行多个债券产品,可累加。
5.奖励的资金,建议承销机构按奖励金额中至少50%用于奖励相关工作团队。
(二)支持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相关事项
1.并购基金可由晋江辖内外上市公司参与设立。
2.参与我市纾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或纾困收购,指参与我市大股东股权质押整体已跌破平仓线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3.参与单家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最高奖励不超300万元(含);兼并多家上市公司,可累加。
4.现金兼并重组我市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市。
5.自申请补助之日起3年内重组解散的,所有优惠及奖励一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三)支持上市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内控管理相关事项
1.“对曾在企业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任职期间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或香港上市,并在市上市后备企业任职的人才,按引进和现有两种情况分别给予30万元或20万元补贴”,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金融人才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8〕88号)相关申报条款执行。
2.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名单如下(包含但不限于):麦肯锡、罗兰贝格、安永、毕马威、科尔尼、波士顿、毕博、埃森哲、锡恩、安达信等,远卓、新华信、汉普、北大纵横等。
(四)鼓励上市公司间接融资相关事项
1.申请兑现智能装备租赁利率补助的,补助金额以实际设备购置发票和每年实际支付的金额为计算标准。
2.企业申请售后回租奖励,需提供设备资产评估原件,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奖励金=(资产评估值-实际融资额)* 1%。
四、附则
(一)政策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及政策待遇,追回已获奖励(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市金融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其它的辅助材料。
(二)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引导、配合开展政策奖励申报工作,协助企业或机构联系上级对口单位,要积极及时办理、反馈有关事项,并对所承担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其中,金融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纳税额的认定。
(三)完善上市公司纾困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晋江市支持上市公司纾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参与设立泉州市上市公司纾困基金,按泉州分块出资安排,由财政部门配合衔接;鼓励社会资本按省纾困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省纾困基金帮助上市公司纾困化险。
(四)优化银行融资环境,充分发挥国资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增信业务等内容,依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执行。
(五)除特别规定外,同时符合晋江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政策待遇。
(六)本《程序》自公布30日后实施,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两年,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
政策申报材料分类明细
一、申请上市公司续发债券奖励
(一)上市公司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票据)贴息奖励申请表(附件3);
2.债券发行相关批准文件;
3.债券发行成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债券登记托管材料、发行人资金账户到账凭证。
(二)承销机构申报材料:
1.机构承销债券(票据)奖励申请表(附件4);
2.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批准文件;
3.债券发行成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债券登记托管材料、发行人资金账户到账凭证;
4.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表及相关文件;
5.机构与上市公司关于续发债券的合作协议和当天股票收盘价情况说明;
6.信用保护工具等增信合作材料。
二、申请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奖励
(一)兼并重组上市公司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5);
(二)相关批准或变更文件以及股权转让文件;
(三)并购方付款凭据;
(四)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请上市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内控管理补助
(一)上市公司内控管理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6);
(二)聘请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文件;
(三)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聘请专业机构付款凭据。
四、申请上市公司间接融资补助
(一)上市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补助申请表(附件7);
(二)回租补助须提供材料:
1.回租合同;
2.设备资产评估;
3.实际融资额到账凭据。
(三)智能装备租赁须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
2.设备购置发票。
3.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说明;
4.符合智能装备的设备凭据。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附件3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票据)贴息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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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融资类别 |
|
本企业债券 (票据)等发行规模 |
万元 |
申请贴息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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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街道)、 市经济开发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金融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4
中介机构承销债券(票据)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
||
机构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融资类别 |
|
发债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企业法人代表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本企业债券 (票据)发行规模 |
万元 |
申请债券承销奖励金额、 信用保护费补助金额 |
万元 |
||
金融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5
兼并重组上市公司资金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
机构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被收购(重组)上市公司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实际收购资金总额 |
万元 |
|||
收购股权数量 |
|
占总股本比例 |
|
|||
是否控制权变更 |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金融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6
上市公司内控管理资金补助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内控管理时间 |
|
国内外知名管理 咨询服务机构 |
|
内控管理内容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 |
万元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所属镇(街道)、 市经济开发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金融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7
上市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融资租赁时间 |
|
融资租赁公司 |
|
合作内容(回租、租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资产评估值 (回租业务) |
万元 |
实际融资额 (回租业务) |
万元 |
||
设备购置费用 (智能租赁) |
万元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所属镇(街道)、 市经济开发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金融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两份)
抄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局,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
管局,晋江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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