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31日)
金井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职能、人事类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
●财政资金;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救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政策解读;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上公布(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2.在官方政务新媒体“海丝金井”公开,微信号:gh_a7cd12911e00,微信扫描关注。
3.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区政府信息提供。
(1)晋江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68106909。
(2)晋江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联系电话:0595-82032184。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镇政府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党政综合办
咨询电话:0595—85381065
传真号码:0595—85385525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龙祥路1号
邮政编码:362251
电子邮箱:jjdzbyx@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书面提交
申请人可从“晋江政务网”下载《晋江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在“晋江政务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晋江政务网”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法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