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试行)。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如下:
l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l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
法规规章和规范
规划计划方案意见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政府工作报告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l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l 依申请公开
l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公开渠道
1. 在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2. 在官方政务新媒体“紫帽新语”公开,微信号:zimaoxinyu,微信扫描关注。
3. 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区政府信息提供。
(1)晋江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68106909。
(2)晋江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联系电话:0595-82032184。
4.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等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渠道
1. 镇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可当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申请
咨询电话:0595—85985846
传真号码:0595—85951515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兴紫路58号
邮政编码:36221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政务公开查阅点
(1)档案馆政务公开查阅窗口
咨询电话:0595-68106909
办公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晋江市图书馆政务公开查阅窗口
咨询电话:0595-82032184
办公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办公时间:周二至周日 夏令时8:30-18:30,冬令时8:30-18:00;法定节假日 9:00-11:30,14:30-17:00。
4. 电话申请:晋江市便民服务热线0595-12345。
5. 网上申请:http://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ysqgk/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书面提交
申请人可从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 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 在线提交
申请人在“晋江政务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