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11日)
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梅岭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中国●晋江”网站(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梅岭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负责推进、协调、监督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职能、人事类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社区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情况;
●社区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社区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政策文件、解读信息;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二)公开形式
2.通过“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报刊、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梅岭街道党政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0595—85681283
传真号码:0595—85688404
电子邮箱:jjmldzb@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8:20-12:00,15:00-18:00冬令时8:2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晋江” 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展览直接点击“依申请公开”,填报申请。申请提交后,请注意保存网站反馈的流水号,可适时输入流水号查询答复办理情况。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晋江”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中国●晋江”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方法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