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19-00222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19〕30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08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永和祖师公山公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永和镇上宅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永和祖师公山公园供地手续的请示》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447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位于永和镇上宅村的2.149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原地类为永和镇上宅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1463公顷、水浇地1.8023公顷;晋江市国有的未利用地0.2007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永和祖师公山公园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967185元(其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967185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09〕447号文批准的我市2009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则局,晋江市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统计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人防办、消防大队,
永和镇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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