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地〔2019〕217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金井镇物流园区园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振鑫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晋江市金井镇物流园区园中路道路工程划拨供地的请示》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599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位于金井镇湖厝村、岩峰村的1.447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原地类为金井镇湖厝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90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82公顷、未利用地0.0143公顷,金井镇岩峰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17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7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晋江市金井镇物流园区园中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1309983元(其中:耕地开垦费128772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651465元),耕地占用税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18〕599号文批准的,我市2018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晋江市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
计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消防大队,金井镇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