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107-2019-00116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19〕18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09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用地(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城乡建设管理
    时间:2019-07-16 11:12

    晋政地〔2019184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

    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用地(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用地(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晋自然资〔2019448 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宗位于原出口加工区,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作为工业用地,面积163975平方米中的1490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闽(2018)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06123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变更手续。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泉州出口加工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晋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晋土储收〔201920号)约定执行。

    三、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定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我市土地供应计划,由你局根据区域规划功能,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供地。

    四、具体收回事项由你局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97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土地

    储备中心、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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