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9-1003-2021-10090
- 发布机构: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02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具体依据名称、条款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正)》(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根据199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情况 |
随机抽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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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1.《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市卫生健康局 |
消毒产品生产、使用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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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射诊疗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 |
随机抽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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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
市卫生健康局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4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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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
市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
随机抽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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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
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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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
市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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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监督检查 |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
市卫生健康局 |
“两非”执法检查 |
随机抽查 |
不定期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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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市卫生健康局 |
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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