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8年05月25日)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如下:

    l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l 法定主动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机构设置

    法律法规

    规划计划

    资金信息

    重大项目

    应急管理

    监督检查

    人事信息

    权责清单

    议案提案办理结果

    l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l依申请公开

    (二)公开形式

    1.在晋江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晋江政务网”)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bmzfxxgk/sthjj/zfxxgkml/

    2.在本单位三楼设置政务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公开查阅点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33号

    联系电话:0595-85682087

    3.在微信公众号公开,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晋江生态环境”。

    4.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等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受理渠道

    1.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可当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申请

    咨询电话:0595—85682087

    传真号码:0595—85623354

    电子邮箱:fjjjshbj@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33号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政务公开查阅点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三楼309室

    咨询电话:0595-85682087

    办公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3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 电话申请:0595-85682087。

    4. 网上申请http://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ysqgk/index_7565.htm?orgId=674

    5.电子邮件申请:fjjjshbj@163.com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书面提交

    申请人可从“晋江政务网”下载《晋江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本单位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本单位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本单位代为填写。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在“晋江政务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