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23-0621-2020-10141
    • 发布机构: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17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00717
    时间:2020-07-17 10:5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00717

     

    项目一

    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表

    1、项目名称:泉州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4S店项目

    2.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社区汽车市场二期B

    3.建设单位:泉州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福建盖尔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

    泉州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024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社区汽车市场二期B区,主要从事汽车销售与维修等服务,在此建设泉州建发凯迪汽车有限公司4S店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项目所在地系租用泉州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空置厂房,总租赁建筑面积6961m2。项目职工人数50人,年平均工作约300天,预计生产规模为:年销售汽车800辆,年维修汽车1900辆。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⑴主要环境影响:

    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对环境影响。

    A.水环境影响结论

    项目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随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 2 中新建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一级(A)标准后排放。

    B.大气影响结论

    预测结果表明,项目有机废气正常排放时,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为2.02%,最大落地浓度为9.0715μg/m3,出现在车间下风向5m处,表明项目废气排放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下风向不存在超标点,因此本项目不需划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生产车间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主要为工业企业、道路,不涉及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其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得到保证。

    C.声环境影响结论

    项目经采取有效的减震降噪措施及车间墙体、空间距离的自然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通过对敏感保护目标的噪声值预测可知,项目西北侧文景雅苑敏感点、东侧缺塘社区敏感点以及西南侧SM安泰世界城A区敏感点的影响均在可接受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加强自身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对项目区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D.固体废物影响结论

    项目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放置在暂存库内,然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收集、处置。危险固废妥善收集、暂存和综合利用后,可避免二次污染,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一般固废、生活垃圾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⑵环保措施:

    A. 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到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B.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喷漆、烤漆房为密闭式,喷漆、烤漆废气配套“吸附棉+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

    C.声环境保护措施

    ①选择低噪声型的设备;

    ②生产设备在安装时均加装基座减振垫;

    ③夜间不进行生产,并维护好设备正常运行,杜绝设备的非正常运行噪声造成产生。

    D.固废保护措施

    ①废弃零部件、废轮胎,统一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厂家回收利用;

    ②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③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原料空桶及废机油桶等由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回收焚烧处置;

    ④项目废机油、润滑油及隔油池产生的废油渣、废铅蓄电池、烤漆房产生的漆渣及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按危废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暂存库面积约为5m2,并定期分别由晋江隆盛矿物油贸易公司、泉州市集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邵武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回收处置。

    7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此项目。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00717日—2020072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泉州市亿海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项目

    2.建设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和平南路169号豪信汽车城B5地块

    3.建设单位:泉州市亿海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

    泉州市亿海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0404日,拟选址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和平南路169号豪信汽车城B5地块,建设泉州市亿海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项目所在地系租用泉州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豪信汽车城B5地块,总租赁用地面积6163m2。项目职工人数55人,年平均工作约300天,年维修汽车9720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 682 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的建设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于项目未及时进行环保手续的办理,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 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本项目于2017年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符合环办环评[2018]18 号中该条规定,项目目前喷漆房已停止使用,待环保手续完成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⑴主要环境影响:

    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对环境影响。

    ⑵环保措施:

    A. 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清洗废水经“隔油池” 预处理后随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 2 中新建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一级(A)标准后排放。

    B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喷漆、烤漆房为密闭式,喷漆、烤漆废气配套“吸附棉+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

    C.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经采取有效的减震降噪措施及车间墙体、空间距离的自然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主要环保措施

    ①选择低噪声型的设备;

    ②生产设备在安装时均加装基座减振垫,其降噪量达5dBA);废气收集系统的风机除采取基座减振垫外,还要加装消声器、采取软接头,其降噪量达10dBA)以上;

    ③夜间不进行生产,并维护好设备正常运行,杜绝设备的非正常运行噪声造成产生。

    D.固废保护措施

    1)固废影响结论

    项目运营期固废采取措施后,不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主要环保措施

    ①废弃零部件、废轮胎,统一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厂家回收利用;

    ②焊接工序产生的废焊料,收集后外售给可回收利用的厂家综合利用;

    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④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原料空桶由原料商回收重新利用;

    ⑤项目废油品、隔油池废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铅蓄电池属危险废物,按危废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暂存库面积约为5m2

     

    固体废物可以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大的影响。

    7、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此项目。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00717日—2020072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项目三

    1、项目名称:泉州市博爵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年维修汽车1200辆、销售汽车400

    2.建设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和平南路169-36

    3.建设单位:泉州市博爵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泉州市新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

    泉州市博爵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0109日,成立之初公司拟选址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和平南路169-36号,建设泉州市博爵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项目所在地系租用泉州市商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场地,总租赁建筑面积4367m2。项目职工人数20人,年平均工作约300天,预计生产规模为:年销售汽车400辆,年维修汽车1200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 682 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的建设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于项目未及时进行环保手续的办理,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 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本项目于2017年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符合环办环评[2018]18 号中该条规定,项目目前喷漆房已停止使用,待环保手续完成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⑴主要环境影响:

    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对环境影响。

    ⑵环保措施:

    A. 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清洗废水经“隔油池” 预处理后随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表 2 中新建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一级(A)标准后排放。

    B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喷漆、烤漆房为密闭式,喷漆、烤漆废气配套“吸附棉+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

    C.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经采取有效的减震降噪措施及车间墙体、空间距离的自然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主要环保措施

    ①选择低噪声型的设备;

    ②生产设备在安装时均加装基座减振垫,其降噪量达5dBA);废气收集系统的风机除采取基座减振垫外,还要加装消声器、采取软接头,其降噪量达10dBA)以上;

    ③夜间不进行生产,并维护好设备正常运行,杜绝设备的非正常运行噪声造成产生。

    D.固废保护措施

    1)固废影响结论

    项目运营期固废采取措施后,不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主要环保措施

    ①废弃零部件、废轮胎,统一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厂家回收利用;

    ②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③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原料空桶由原料商回收重新利用;

    ④项目废机油、润滑油、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属危险废物,按危废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暂存库面积约为5m2

    固体废物可以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大的影响。

    7、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此项目。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1、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00717日—2020072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856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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