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20年0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晋江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晋江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晋江政务网)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如下:

    l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l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

    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l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l      依申请公开

    (二)公开形式

    1.在晋江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晋江政务网”)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jinjiang.gov.cn

        2.在官方政务新媒体“科技晋江”公开,微信号:jjkjzs,微信扫描关注。

     

    3.通过晋江市档案馆、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1)晋江市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5-68106909。

    2)晋江市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联系电话:0595-82032184。

    4.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新媒体等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渠道

    1.晋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可当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申请

    咨询电话:0595—85681242

    传真号码:0595—85684144

    通信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崇德路283号二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政务公开查阅点

    1)档案馆政务公开查阅窗口

    咨询电话:0595-68106909

    办公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档案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晋江市图书馆政务公开查阅窗口

    咨询电话:0595-82032184

    办公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文化广场

    办公时间:周二至周日 夏令时8:30-18:30,冬令时8:30-18:00;法定节假日 9:00-11:30,14:30-17:00。

    3.网上申请:

    http://www.jinjiang.gov.cn/xxgk/zfxxgkzl/ysqgk/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书面提交

    申请人可从“晋江政务网”下载《晋江市人民政府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晋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前往晋江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在“晋江政务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