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井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助2020年度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5-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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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金政〔2020〕20号
金井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助2020年度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关于补助2020年度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井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关于补助2020年度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建立健全我镇计生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夫妻解除养老后顾之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补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晋人口领发[2019]1号)精神,结合实际,决定2020年度在全镇范围内补助农村二女户、独女户及计生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伤残户或死亡户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类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两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可自愿任选其一。
二、鼓励补助参保的对象
申请参保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户籍登记并计生关系在我镇的计生家庭夫妻本人;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三)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计生家庭夫妻双方本人: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女办证户,男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女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或40周岁至54周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2.计生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男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女性当年年龄40周岁至59周岁;
3.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特殊计生家庭,男性当年年龄45周岁至59周岁、女性当年年龄40周岁至59周岁。
三、参保补贴标准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农村独女办证户夫妻本人,补助缴费最高年限15年。分为三个档次:
①1000元/人·年≤缴费标准<1500元/人·年的,由市级补助经费400元/人·年,镇级补助200元/人·年及以上;
②1500元/人·年≤缴费标准<2000元/人·年的,由市级补助经费600元/人·年,镇级补助300元/人·年及以上;
③2000元人·年≤缴费标准的,由市级补助经费800元/人·年,镇级补助400元/人·年及以上。
(二)计生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伤残户或子女死亡的特殊家庭夫妻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镇级补助500元/人·年,扣除相关部门补助金额后,不足2000元/人·年部分,由市级给予补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级补助1500元/人·年,镇级补助500元/人·年及以上(若个人缴费金额低于2000元的,只按实补助个人缴费金额,补助经费由市镇两级按3:1比例承担)。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伤残户、子女死亡特殊家庭以相关部门认定名单为准,补助缴费最高年限15年。
(三)补助标准适用于当年度补助对象,对象补缴往年的参保金不再予以追加补助。
四、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参保补助对象条件的,可向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镇两级审核把关后,汇总报市卫健局审批后,由镇与对象签订协议并公示后予以确认。计生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在享受低保或建档立卡期间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予以全年度补助。
(二)补助方式。参保费用由对象个人自行缴纳,镇财政再将补助直接发放至对象个人手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生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伤残户或子女死亡特殊家庭对象,由镇在其享受低保或建档立卡期间或再生育前先由镇统一代缴,再统一向市卫健局申请相关补助经费。
五、违约责任
接受政府补助的计生家庭对象若出现违法生育的,将按照协议取消对其补助,并追回已补助的资金上缴国库。
六、工作要求
(一)认识到位。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到鼓励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行动,是完善计生利导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突破。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务必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各村(社区)要对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要逐一入户宣传动员,形成浓厚氛围,吸引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积极主动参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尽量多的计生家庭能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
(三)密切协作。镇财政每年拨出专款支持此项工作;镇卫计办、计生协会要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解释、补助资格确认和补助兑现等工作。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对辖区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另行增加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本《意见》由金井镇卫计办、计生协会负责解释。
抄送:市卫健局。 |
金井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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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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