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灵源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灵源街道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1-11 10:13 浏览量:

    晋政灵〔2021127

     

      

    晋江市人民政府灵源街道办事处关于

    印发《灵源街道开展畜禽养殖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灵源街道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灵源街道办事处

    20211228       

     

     

     

    灵源街道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晋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晋政办20204号)和《加强三级乡村振兴试点村畜禽散养行为规范和疫病防控实施方案》(晋乡村振兴办20211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切实解决散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持续改善社区生态环境,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宏伟目标,经研究同意,在全街道开展散养户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为目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关停取缔等手段,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畜禽禁养制度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目标

    对全街道畜禽养殖散养户和养殖专业户,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联合行动,依法关停取缔或清理退出。以辖区内村道、居委会、河道、学校、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为重点区域,逐步扩展到街道全域范围,以政策宣传引导为主,依法清理没收或处罚为辅,促进畜禽养殖全面退出,实现“整治畜禽污染,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宣传引导原则。加强《环保法》、《畜牧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美丽乡村建设宣传,实行禁养区禁止畜禽养殖行为制度,严格落实散养户环保主体责任,引导群众主动清理关闭畜禽养殖。

    (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各工作点、各社区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到位。

    (三)依法行政原则。城管中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殖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组织清理。

    (四)维护稳定原则。要处理好依法清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严格落实养殖户环保主体责任。

    (五)改善环境原则。在畜禽养殖清理退出后,要同步对养殖场所进行环境整治,对乱搭乱盖的养殖栏舍及相关设施进行拆除,对粪污及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创新组织“美丽庭院”活动,全面提升村容村貌。

    四、工作步骤

    全街道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130日结束。具体分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常态管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1231日)。召开宣传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广泛宣传,入户分发张贴专项整治通告(附件1),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在全面禁养整治时间前主动自行清栏退出畜禽养殖。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11227日至1231日)。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进行全面走访排查,详细掌握畜禽养殖户负责人、坐落或位置、联系方式、养殖规模和生产经营情况、污水废渣排放情况等信息,于20211231日前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摸底调查(附件2),报街道城管中队及有关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11日至2022130日)。街道城管中队会同各社区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组织清理退出,落实发整改书、限期整改、减产清栏、依法取缔没收等环节,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一律依法拆除清理,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的关闭和清理退出。

    (四)常态管理阶段(长期坚持,即查即改)。各社区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引导,将畜禽禁养和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严防新增回弹;城管中队、社区服务中心、环卫办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不定期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所进行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要求清理退出养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畜禽养殖清理退出与文明城市常态化创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紧密联系,全面排查、广泛宣传、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各社区、有关单位要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及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人员分工及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散养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关闭退出畜禽养殖,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城管中队会同工作点依法查处散养户违法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行为,对于屡劝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定期开展巡查回访,对发现新建或回潮的养殖场,及时组织制止拆除;环卫办要配合专项整治清理和环境卫生保洁,做到养殖退出后周边环境整洁;发展服务中心和环保中队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宣传造势,营造浓厚氛围。各社区、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畜牧法》、《环保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附件3)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区广播、微信公众号、微信群、LED屏幕等宣传媒体,在节假期间组织“小手拉大手环保进校园”活动,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增强畜禽散养户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形成全民监督、自我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1.通告(参考)

    2灵源街道社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汇总表

    3.政策法规依据

    附件1

     

    通告(参考)

     

    为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街道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全街道范围内。

    二、禁养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养殖场()必须限期关闭退出到位。

    三、全面禁养整治时间:202211日起。

    四、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责任人应当履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下列“责任区三包”管理责任:(一)包秩序,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保持市容整洁、有序;(二)包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渍等,保持卫生整洁;(三)包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公共设施,无践踏、占用绿地,无损毁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等,保持花草树木及设施完好。

    六、畜禽养殖违法排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灵源街道     社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社区

    养殖户

    坐落或位置

    联系方式

    养殖规模生产情况

    环境污染情况

    备注

     

     

     

     

     

     

     

     

     

     

     

     

     

     

     

     

     

     

     

     

     

     

     

     

     

     

     

     

     

     

     

     

     

     

     

     

     

     

     

     

     

     

     

     

     

     

     

     

    注:本表一式四份,城管中队、社区服务中心、环卫办、社区各执一份,电子资料(含照片)同步存档。

     

     


    附件3

     

    政策法规依据

     

    1《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辖区下列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2《环保法》“第四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养殖、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抄送: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晋江市灵源街道党政办                    20211228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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