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1-06-16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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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依法查验被抽检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主体资格;
(二)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检人有关合同、发票、帐簿以及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现场笔录;
(三)从被抽检人待销油品现场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检验报告,对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抽检时间
2021年6月21日-7月2日
三、承检单位
本次监督抽查由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担,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四、抽检安排
(一)汽油:15批次
1、检验标准:GB17930-2016 车用汽油
2、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未洗胶质含量、硫含量、苯含量、芳烃含量、烯烃含量、铅含量。
(二)柴油:20批次
1、检验标准:GB19147-2016 车用柴油
2、检验项目:硫含量、灰分、总污染物含量、多环芳烃含量、闪点。
五、抽样对象
晋江市流通领域汽、柴油加油站(点)。
六、抽样规则
(一)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加油站(点)的情况下,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货号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加油机、油罐、罐车、油桶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
(二)抽样数量
样品用容量为2L的不易腐蚀的金属罐封装。随机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样品;每批次抽2个样品,其中2L用作检测样品,2L留作备份样品。
(三)抽查产品依据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GB19147-2016《车用柴油》、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
(四)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抽样单位和经销单位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测样品、备份样品均由检验机构带回。
七、判定原则
(一)产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合格。
(二)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
(三)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四)不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八、异议处理
被抽样经营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九、工作要求
(一)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将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二)检验要求: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应迅速将相关信息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三)报告送达要求:检验检测结果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由承检单位送达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者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
(四)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验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五)检验要求:本次成品油商品所有检验项目都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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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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