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4-1105申请人戴满香、樊强与泉州市匠真贸易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 ——公告
时间:2019-11-15 15:24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匠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林)

    本委受理申请人戴满香、樊强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19]1104-1105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2名申请人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15500元,其中戴满香7500元、樊强8000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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