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676申请人但秀琼与晋江履新鞋业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 ——公告
时间:2019-09-17 11:32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晋江履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元峰)

    本委受理申请人但秀琼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19]67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人民币7500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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