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履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代霞):
本委受理申请人程德芳、钟朝品、夏春、李小凤、尧红丽、闵翠兰、贾建丽、何忠琼、陈晓云与被申请人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19]33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9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8492元。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