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2017〕159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
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操作程序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各金融机构、后备企业: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7〕8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
操作程序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明确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申报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7〕85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范围为:已在我市合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以及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新迁入的各类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在晋江市,实施改制上市、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或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的企业以及股权投资企业。
二、政策申报兑现程序
(一)申报:
金融、类金融及股权投资类机构申报兑现政策奖励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递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其他企业申报兑现政策奖励的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递交申报表以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
(二)审核:
1.行政服务中心45号窗口受理后,金融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金融局向人社、税务、环保、安监、消防、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发函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欠薪、抽逃资金、偷逃税、超标排放、统计工作应统未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案例、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等行为,核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纳税本级留成部分金额情况(征求意见阶段7个工作日)。
2.市金融局根据相关部门函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将部门反馈意见及办理结果告知申报机构。
3. 市金融局对审批通过的申报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拟定兑现政策意见向市政府请示。
(三)兑现:
根据市政府批复,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市金融局提出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拨付收款人账户。
三、推进金融业发展政策的兑现
(一)机构设立培育奖励兑现相关事项
1.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区域性分支机构。其中:(1)法人金融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移动互联网)、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2)区域性分支机构是指上述机构在晋江设立的分(支)行(公司),由泉州或上级行(公司)直管,且管辖晋江市域乃至市外的区域性机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市级分(支)行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进行奖励;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信用卡中心、数据中心、客服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中心、研发中心、保险后援中心、理赔定损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行进行奖励。(3)一般性分支机构是指已在我市设立机构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支行(公司)、自助银行网点、特色支行、服务网点(服务部)等。
2.类金融机构指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保险代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等机构。
3.除金融机构外,机构设立培育奖励以实收资本为准计算奖励金,实行一次性奖励。
4.市财政参股的类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奖励的,按实收资本计算奖励金时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
(二)金融创新奖励兑现相关事项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为便利政策兑现工作,《意见》所指表外业务仅涉及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融资性保函三种业务品种,统计数据涵盖本币及外币,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市人行,并经市人行核定的数据为准,其中折算比例如下:
(1)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余额按风险敞口的50%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2)融资性保函业务余额按风险敞口的25%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2.“三个不低于”指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数据及口径以银监部门为准,需经市银监办核定。
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年度银行机构贷款增量需经市人行核定;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年度银行机构贷款增量需经市科技局核定。
4.互联网金融企业需依法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并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在银行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银行机构需要报备市金融局和市银监办,日均托管金额由托管银行出具,并经市银监办核定。
5.银行机构每成功嵌入一家企业自营电商跨境平台,需要报备市金融局和商务局,电商跨境平台实际交易业务量由银行出具,并经商务局核定。
(三)扶持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奖励兑现相关事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年日均的担保余额、对困难企业新增融资担保额均需经市金融局核定。困难企业指纳入市企业资金危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关注协调的企业。
2.租赁公司申请兑现业务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结合实际开具增值税票进行计算;对于申请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奖励的,奖励金额以实际设备购置发票为计算标准。
3.企业申请售后回租奖励,需提供设备资产评估原件,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奖励金=(资产评估值-实际融资额)×1%。
4.企业申请兑现智能装备租赁业务奖励的,奖励金额以实际设备购置发票为计算标准;申请租赁业务利率补助的,以租赁合同中每年实际支付的本金为计算标准。
5.租赁公司申请兑现商业保理业务奖励,需提供贸易合同、保理合同和双方对公账户往来资金证明,并以实际开具税票进行计算。
6.若融资租赁公司五年内迁离晋江,则该企业入驻时所享受的一次性奖励须全额退还。
四、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政策的兑现
(一)后备企业的资格管理
1.上市后备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各镇街积极推荐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设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数控一代”行业企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3)财务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盈利5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符合战略新兴产业、“数控一代”行业企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财务指标要求。
2.挂牌后备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一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各镇街积极推荐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设备制造、海洋高新产业)、“数控一代”行业企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3)最近一年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战略新兴产业、“数控一代”行业企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财务指标要求。
3.上市后备企业(或挂牌后备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递交后备企业申请报告、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分类明细见附件1,下同);(2)企业所在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送市金融局;(3)市金融局收件后发函咨询市人社、税务、环保、安监、消防、统计等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恶意欠薪、抽逃资金、偷逃税、超标排放、统计工作应统未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案例、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等行为,时限2个工作日;(4)相关部门函复市金融局,时限7个工作日;(5)市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呈报市政府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6)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正式发文确认后备企业资格。
4.上市后备企业(或挂牌后备企业)长期未开展改制上市(或挂牌)实质性工作,或因国家发行上市政策调整、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再具备后备条件的,市政府可视情况取消其后备企业资格。
5.后备企业资格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市金融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每年后备企业名单滚动调整前,对行业龙头、条件较成熟、意愿较强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报市政府同意,可先行纳入后备企业管理和服务。
(二)扶持政策兑现相关事项
1.申请兑现上市鼓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其上市地、上市方式、上市主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上市地为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市场;(2)企业或其主要下属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在晋江市;(3)企业已按《意见》要求向市金融局报备工作进度,并在上市当年度获得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2. 上市后备企业按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材料受理和成功挂牌上市等三个阶段分别兑现1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3.已在一地证券市场上市(挂牌)并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如在另一证券市场二次上市(挂牌)或重新上市(挂牌),不再重复享受上市(挂牌)补助政策。
4.晋政文〔2017〕8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当企业上市当年度纳税本级留成额度低于政策奖励额度时,企业上市奖励金额以该企业上市当年度缴纳的税收本级留成额度为最高限额,原则上三个阶段奖励在企业上市后同时给予兑现。
5.后备企业要求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协助解决问题的,可向市金融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需协调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单位,并提供相关资料。市金融局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就反映问题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核实并适时提请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
6.申请兑现场外交易市场扶持政策的企业,企业应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备工作进度,并在挂牌当年获得挂牌后备企业资格。
7.挂牌后备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年度新增所得税补助额=(本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额度-上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额度)×奖励比例。增值税补助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补助的计算方法。
8.兼并重组政策兑现相关事项:(1)本市企业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其重组后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市。(2)收购本市企业需控股收购,收购方式可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但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兼并重组,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3)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境外知名品牌的认定以特指通过“国际品牌认证公约组织”、“国际品牌认定委员会(IBAC)”的品牌为准。(4)企业自申请补助之日起3年内重组解散的,所有优惠及奖励一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9.股权投资政策兑现相关事项:(1)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其设立、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与运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相关备案手续。(2)股权投资企业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当地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3)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10.兑现开办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奖励方法具体如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企业,其首期实际到位出资额按审计报告予以确认;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企业,其首期实际到位出资额以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经市金融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确认。
11.对市所属承担投融资职能的国有企业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组建的股权投资企业不再予以设立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五年内迁离晋江,则该企业入驻时所享受的奖励须全额退还;股权投资存在抽逃资本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将收回奖励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2.后备企业依照《关于印发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17〕85号)办理改制重组涉及的不动产登记证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协议。
五、附则
(一)政策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及政策待遇,追回已获奖励(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市金融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其它的辅助材料。
(二)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引导、配合(类)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奖励申报工作,协助企业联系上级对口单位,要积极及时办理、反馈有关事项,并对所承担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其中,金融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政扶持资金额的复核和兑现;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纳税额的认定;人行、银监办等其他部门按职能分工就条款所涉事宜,承担相关审核、认定、服务、指导工作。
(三)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意见操作程序的通知》(晋政办〔2015〕79号)同时废止。
(四)本《程序》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政策申报材料分类明细
2.机构设立培育奖励申报表
3.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申报表
4.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奖励申请表
5.后备企业申报表
6.上市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
7.挂牌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
8.后备企业税收补助申报表
9.企业兼并重组资金奖励申报表
10.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
附件1
政策申报材料分类明细
一、申请机构设立培育奖励
(一)机构设立培育奖励申报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机构提供净资产情况审计报告,非法人机构提供经上级法人机构盖章的资产负债表;
(四)申请机构设立奖励的,须提供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指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五)申请机构培育奖励,凡涉及机构升格、新设网点奖励的均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二、申请办公用房补贴
(一)机构设立培育奖励申报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购买办公用房奖励需提供购房合同、正式税票或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四)租用办公用房奖励需提供租房合同、正式税票或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金融创新奖励
(一)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3);
(二)申报奖励的相关业务证明材料、报备文件等:
1.申报金融创新项目入选泉州金改项目并获批在晋江先行试点,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泉州金改项目有关文件;申报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推广奖励,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文件或荣誉证书等。
2.申报信贷增量奖励须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本年及上一年贷款余额、年度增量、增速数据,并经市银监办核定盖章。
3.申报小微融资支持奖励须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数据及小微贷款增速排名情况,并经市银监办核定盖章。
4.申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奖励须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年度贷款增量数据,并经市人行核定盖章。
5.申报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奖励须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年度贷款增量数据,并经市科技局核定盖章。
6.申报资金托管奖励须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银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托管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托管协议复印件;
(4)银行出具并经银监部门核定的日均托管金额证明;
7.申报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奖励须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银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协议复印件;
(4)人民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
8.申报接入电商平台奖励须提供材料:
(1)接入电商平台企业营业执照;
(2)接入电商平台及跨境支付结算协议复印件;
(3)银行出具电商跨境平台实际交易业务量数据,并经商务局核定盖章。
四、申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奖励
(一)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4);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报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1.融资担保业务奖励须提供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偿年度内担保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3)申请对困难企业担保奖励还须提供困难企业所在镇街证明。
2.融资租赁业务奖励须提供材料:
(1)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和增值税的复印件;
(2)申请兑现购买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奖励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购置发票的复印件,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证明;
3.售后回租奖励须提供材料:
(1)售后回租合同复印件;
(2)设备资产评估复印件;
(3)实际融资额到账证明。
4.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双方对公账户往来资金证明原件;
5.商业保理业务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贸易合同、保理合同复印件;
(2)双方对公账户往来资金证明原件;
(3)发票或税票复印件。
五、申报后备企业
(一)后备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企业上市或场外挂牌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等;
(二)《后备企业申报表》(需经所属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初审盖章)(附件5);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四)人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五)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符合战略新兴产业、“数控一代”行业企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等行业企业,可以经三创办、文创办、科技局和经信局等部门向各镇(街道)予以推荐,适当放宽上述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财务指标要求。
六、企业上市奖励
(一)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6);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报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证券监管部门材料受理后资金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6);
2. 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复印件;
4.拟境内上市企业提供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拟境外上市企业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成功挂牌上市资金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6);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境内上市企业提供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放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境外上市企业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文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市前三年及上市当年完税证明;
5.招股说明书原件。
七、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所交易板或股改板挂牌)
(一)挂牌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7);
(二)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报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具有场外交易市场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企业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申报材料;
(六)企业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受理函、同意挂牌批准文件;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挂牌前一年及挂牌当年完税证明。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追加奖励
(一)采取做市商交易并成功进入创新层奖励
1.挂牌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7);
2. 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企业采取做市商交易并成功进入创新层证明文件;
4.政策兑现当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二)定向增发再融资奖励
1.挂牌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7);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定向增发再融资证明文件;
4.政策兑现当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九、后备企业纳税补助
(一)上市后备、挂牌后备企业因房产设备补入帐增值税补助
1.后备企业税收补助申报表(附件8);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房产或设备评估报告;
4.企业房产、设备评估增值而补缴税收纳税证明及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项缴税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
5.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上市后备、挂牌后备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补助
1.后备企业税收补助申报表(附件8);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纳税证明及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项缴税业务的相关证明资料;
4.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挂牌后备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补助
1.后备企业税收补助申报表(附件8);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政策兑现当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4.企业挂牌批准文件。
十、兼并重组奖励
(一)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资金奖励
1.企业兼并重组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9);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晋江本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被收购海外企业提供所在国证明文件;被收购省外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5.相关批准文件和股权证明文件;
6.收购海外企业: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汇款证明;
7.企业付款凭证;
8.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收购本市企业资金奖励
1.企业兼并重组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9);
2. 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晋江本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被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5.相关批准文件和股权证明文件;
6.企业付款凭证;
7.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收购境外知名品牌资金奖励
1.企业兼并重组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9);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晋江本地(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相关批准文件及股权证明文件;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汇款证明;
6. 企业付款凭证;
7.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兼并重组中介费用补助
1.企业兼并重组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9);
2.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晋江本地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被收购企业证明文件(涉及境外收购的提供所在国证明文件;涉及境内收购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5.相关批准文件和股权证明文件;
6.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与投行、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五)并购贷款贴息补助
1. 企业兼并重组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9);
2. 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3. 企业借款合同(验原件);
4. 并购贷款付息凭证(验原件)。
十一、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一)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10);
(二)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三)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四)公司制投资企业提供首期实际到资审计报告;合伙制投资企业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首期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五)每季度银行开具的资金托管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附件2
机构设立培育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 构 信 息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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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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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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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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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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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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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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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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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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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金融机构 □类金融机构 □股权投资 类机构 |
金融机构所属行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 |
所属级别: □法人金融机构 □区域性分支机构 □一般性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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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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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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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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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金融机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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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事 项 及 金 额 |
申报事项: □机构设立 培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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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金融机构 :□设立,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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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性分支机构:□设立,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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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格,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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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金 万元,其中: 3、一般性分支机构:□新设,奖励金额 万元。□升格,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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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金融机构 :□新设,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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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补贴 |
申报奖励金 万元,申报类型:□购房 □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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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栏 |
市人行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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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银监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金融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机构信息栏:机构名称请按营业执照所示名称填写全称,不得用简称。
2、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银行机构申报材料需经市人行、银监办审核认定并盖章;第
三方支付公司申报材料仅需经市人行审核认定并盖章;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报材料
仅需经市银监办审核认定并盖章;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机构、类金融机构无
需经市人行及银监办审核认定。
3、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
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 构 信 息 栏 |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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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事 项 及 金 额 栏 |
申报事项: □金融项目创新 |
□金融创新项目入选泉州金改项目并获批在晋江先行试点,奖励 万元;
□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予以推广,奖励 万元。 |
||
□信贷增量奖励 |
信贷投放同比增量: 亿元,增速: %,奖励 万元 |
|||
□小微融资支持奖励 |
小微贷款增速: % ,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
小微贷款户数: 户,上年同期: 户;
小微申贷获得率: %,上年同期: ;
增速排名第 ,奖励 万元。
|
|||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奖励 |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增量: 万元,排名第 ,奖励 万元。 |
|||
|
□专利质押融资试点奖励 |
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增量: 万元,排名第 ,奖励 万元。 |
||
|
□资金托管和嵌入电商平台奖励 |
□日均托管金额: 亿元,奖励 万元;
□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奖励 万元;
□嵌入电商平台: 家,奖励 万元。 |
||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栏 |
市人行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银监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金融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
融资担保 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业务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 构 信 息 栏 |
公司名称 |
|
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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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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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手机号码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类型 |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企业 |
|||||
经营范围 |
|
|||||
申 报 事 项 及 金 额 栏 |
融资担保公司 |
□日均担保余额奖励 万元 |
□新增困难企业担保奖励 万元 |
|||
融资租赁公司 兑现奖励 |
□业务奖励 万元 |
□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奖励 万元 |
||||
企业兑现 租赁业务奖励 |
□售后回租融资奖励 万元 |
□不动产租赁业务奖励 万元 |
||||
□智能装备租赁奖励 万元 |
|
|||||
商业保理公司奖励 |
□国内保理业务奖励 万元 |
□国际保理业务奖励 万元 |
||||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栏 |
市金融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5
后备企业申报表
名称(全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企业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拟申报类型 |
□上市后备企业 □挂牌后备企业 |
||||||||
企业成立时间 |
|
设立股份公司时间 |
|
||||||
企业联系人 (职务) |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
主营业务 |
|
行业 |
|
||||||
企业性质 |
□国有或国有控股 □非国有(□外资) |
是否高科技企业 |
□是 □否 |
||||||
股本或实收资本金额( 万元) |
股东名称 |
持股金额 (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东所有制 性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要产品 |
产品名称 |
产品用途 |
年销售收入(万元) |
产品影响力及在 全国市场的占有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务状况 (万元) |
主要科目 |
年 |
年 |
年(预计) |
|||||
总资产 |
|
|
|
||||||
净资产 |
|
|
|
||||||
主营业务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
|
|
||||||
净利润 |
|
|
|
||||||
纳税总额 |
|
|
|
||||||
企业上市 进展情况 |
境内上市 |
已辅导备案 |
辅导备案时间 |
|
|||||
中介机构 |
|
||||||||
拟申报时间 |
|
||||||||
未辅导备案 |
进展情况 |
|
|||||||
境外上市 |
拟上市地 |
|
|||||||
进展情况 |
|
||||||||
企业挂牌 进展情况 |
新三板/海交所 |
已挂牌 |
挂牌时间 |
|
|||||
是否交易 |
|
||||||||
累计融资金额 |
|
||||||||
未挂牌 |
进展情况 |
|
|||||||
相关部门推荐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三创办、文创办、科技局和经信局等 单位和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属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6
上市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股本或实收资本金 |
|
|
申 请 事 项 |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奖励 |
是()否() |
奖励金额 |
100万元 |
||
证券监管部门材料受理奖励 |
是()否() |
奖励金额 |
200万元 |
|||
成功挂牌上市奖励 |
是()否() |
奖励金额 |
200万元 |
|||
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在深圳 创业板上市 |
是()否() |
奖励金额 |
50万元 |
|||
所属镇(街道)、 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金融工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7
挂牌后备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股本或实收资本金 |
|
|
申 请 事 项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是()否() |
奖励金额 |
120万元 |
||
海峡股权交易所交易板挂牌 |
是()否() |
奖励金额 |
80万元 |
|||
海峡股权交易所股改板挂牌 |
是()否() |
奖励金额 |
20万元 |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 做市商交易并进入创新层 |
是()否() |
奖励金额 |
120万元 |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 增发再融资 |
是()否() |
奖励金额 |
50万元 |
|||
所属镇 (街道)、 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金融工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8
后备企业税收补助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后备企业类型 |
□上市后备企业 □挂牌后备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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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股本或实收资本金 |
|
|
申报项目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因房产、设备补入帐等原因补缴的增值税补助 |
|
|||||
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补助 |
|
|||||
挂牌后备企业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补助 |
|
|||||
挂牌后备企业年度新增增值税补助 |
|
|||||
所属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出口 加工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金融工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9
企业兼并重组资金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被收购(重组)企业名称 |
|
实际收购资金总额 |
万元 |
|||
|
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奖励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申请事项 |
收购本市企业奖励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
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奖励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
兼并重组中介费用补助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
.并购贷款贴息补助 |
申报奖励 |
万元 |
||||
所属镇 (街道)、 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金融工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10
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资本或 认缴出资金额 |
|
实收资本 |
|
||||||
股东(合伙人) 及出资比例、 收益分享比例 |
|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 |
|
手机号码 |
|
传 真 |
|
||||
联 系 人 |
|
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
|
||||||
申请奖励事项 和金额 |
□开办奖励 万元 |
||||||||
所在镇 (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金融工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本表一式三份)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关于印发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操作程序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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