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级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10-23 00:00 浏览量:
     

     

     

     

     

     

     

     

    晋政文〔2015104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科技进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晋江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一)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上级有权部门组织评定鉴定的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达到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在我市转化落户的技术成果,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5—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对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获本级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和科学技术创业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本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对通过省“6·18”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5万元。

    二、建设科技创新体系

    (一)对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确认的企业内部建立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对被认定为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奖励15万元。

    (四)对被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对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其中,对由我市3家以上联盟成员牵头组织实施、针对我市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并经论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各级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泉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另外,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四)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给予资助,前五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助,后五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五)对企业通过晋江市专利展示交易中心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且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一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六)对在晋江市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并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有专职人员常驻晋江市专利展示交易中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度为晋江市服务专利申请5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200件以上),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晋江市服务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1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晋江市服务专利申请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60件以上),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

    四、拓展产学研联合

    (一)对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20—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与一般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5—30万元资金支持。

    附则

    (一)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经贸、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第一条第一、三款及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规程》为准。

    (六)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553开始实施至20161231止,201511201552参照执行,原《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367号)停止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4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科技局,晋江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

    办,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人武部部长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3印发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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