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级规范性文件 时间:2018-06-08 00:00 浏览量:
     

    晋政文〔2015129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优化创新服务环境,构建激发各类创新平台、企业、个人创新积极性的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转型、结构调整,加快打造智造名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象定义

    (一)本政策所述创新孵化园区目前专指三创园洪山文创园以及正在谋划的经济开发区“1+4”孵化基地(依托经济开发区打造综合性孵化基地,分别在五里园、食品园、光电园、时尚园四个园区规划建设专业孵化基地),之后如需新增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组织认定。

    (二)本政策所指孵化器包括经上级组织认定的泉州市级以上孵化器或由市政府组织认定的新型业态重点孵化载体、众创空间。

    (三)本政策所指入孵企业指符合创新孵化园区孵化器的入孵领域,入驻运营并接受孵化服务的企业。

    二、创新孵化载体扶持措施

    (一)按新建60/平方米(最高100万元)、改扩建30/平方米(最高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孵化器建设,其中,获国家级认定的对孵化器运营商再奖励100万元,省级的再奖励50万元,泉州市级的再奖励30万元。

    (二)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按20%房租标准缴租(最大面积1000平方米、最长3年),如属创业型领军人才或优秀团队的3年免租;租用其他运营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每年最高20万元、最长3年)。

    (三)孵化器或入孵企业新购仪器设备的,按购置金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

    (四)对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其主营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入孵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30%、最高50万元。

    (六)入孵企业与本地企业达成1年以上科研合作的,按业务税票金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七)对创新孵化园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入孵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形象宣传举办的发布会、推介会,按活动费20%补助,单场最高5万元。

    (八)对进入创新孵化园区(孵化器)的实习生(本市大专以上、市外本科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最长6个月,每家院校每年最多50人。

    三、公共研发机构扶持措施

    (一)对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检测机构,按购置费的20%补助,最高200万元。

    (二)对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产业研发检测机构,按年度运行经费的20%补助,期限2年、每年最高80万元。

    (三)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的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奖励50万元(由牵头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

    (四)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五)对市政府引进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市企业合作实施的研发咨询项目,按税票金额的20%补助,最高50万元。

    (六)对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的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性、共性技术研究、推广项目,按专项投入费用的30%奖励,最高30万元。

    (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超30家(以年度有效协议为准)的奖励10万元,超60家的奖励20万元。

    (八)公共服务平台牵线并促成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研发咨询机构达成技术、管理业务合作的,按合同金额的1.2%奖励,最高50万元。

    四、附则

    (一)同一项目多级获奖、认定,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予重复奖励;对于我市引进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享受政府专项设备补助、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其设备补助、日常运行经费补助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政策有关认定依据、标准、评审、活动报备、项目申报流程等细则,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五)本政策第三部分第3款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以及各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有效期两年,自201553开始实施至20161231止,201511201552参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4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晋江市委办、

    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人武部部

    长、纪委副书记。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3印发

    (129)关于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

    公文附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