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文〔2015〕11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动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着力发展大商贸、大物流、大市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第三产业繁荣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引导注册法人。对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转型注册成为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法人的,每家补助2万元,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二)鼓励限下转限上。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商贸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贸易企业2万元,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
(三)奖励商贸销售。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对当年销售额分别首超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大型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支持连锁经营。对总部设在晋江或在晋江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在晋江汇总缴纳、门店总数10个以上或加盟店总数30个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之后每新增1个门店奖励1万元、每新增1个加盟店奖励3000元,最高限额50万元。
(五)培育品牌商贸。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流通企业、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商业重镇、商业特色街、商业示范社区等称誉的商贸流通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含示范加工企业、销售店)”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5万元。
(六)扶持楼宇经济。每年评审认定“重点培育商务大厦”,对入驻经营、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贸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租金成本(不含水电费)的8元、12元、16元、20元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补助。对管理2座及以上、达到国家一级管理资质、且所管理的商务楼宇入驻率达8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商贸营销。1.对在晋江市内举办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且入住按星级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客商达200人以上的企业,每场次按以下标准补助:200-1000人的补助5万元;1000-1500人的补助8万元;1500人以上的补助10万元。2.对晋江范围内营业面积在2000 ㎡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有设立晋江生产性企业产品展销专区,且入驻晋江企业在5家及以上、经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按销售额(以商场电子收银数据为准)的1%给予商场、购物中心业主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大力推进物流业发展
(一)物流项目(含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二)对总部设在晋江,首次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包括带级别、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三)对仓储面积(包括自有及租赁)首次达到4万、2万、1万平方米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对投资100万元以上开发大型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
(五)对投资100 万元以上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 (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的物流企业,购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范畴的国内外机械设备,以购置设备完税发票为依据,购置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以购置设备完税发票为依据,在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本级部分限额内,按购置设备款的2%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获得补助的购置设备项目,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类似扶持条款。
(六)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新增运力达1万吨以上的船舶运输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新设立或新增运力达2万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对按既定计划目标建成投用的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商贸物流重点建设项目,按省重点15万元、泉州市重点10万元、本级重点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投建粮食标准仓库、大型食用油罐和大型粮油加工厂的民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其中,新建1000吨以上粮食标准仓库的,仓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新建100吨以上大型食用油罐的,油罐容量每吨补助100元;新建大型粮油加工厂且日加工达100吨以上的,按日产成品量每吨补助500元。
三、大力培育专业市场
(一)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新建、整合提升商贸的专业市场,按其投资总额5%比例,奖励市场投资法人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城乡菜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建设或改造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补助比例提高到20%。
(二)鼓励市场投资主体积极培育市场经营主体。对市场内每新增1家纳入统计且为限额以上企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2万元,当年度最高一次奖励100万元。
(三)对被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各项商贸流通荣誉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现代物流企业进驻专业市场,提供物流配送服务。对总部设在晋江、具有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3A以上、且入驻市政府重点发展商贸专业市场满一年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附则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适用在晋江独立核算、缴纳税收的工贸一体、商业贸易、中介服务、物流、粮油等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不适用下列行业:(1)建安、房地产、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行业;(2)酒店、歌厅、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网吧等娱乐行业;(3)供电、供水、公交、燃气、热电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控股企业;(4)金融、电信行业。
(二)本通知中的“以上、低于、超过”等均不含本数。
(三)本通知中“年销售额”、“年营业收入”等均应以统计局出具的数据证明为准。
(四)本通知与各级有关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企业已并入集团统计、享受其它奖励政策的,不单独享受奖励补助。
(五)凡污染物超标排放、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者在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中被评为D级、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六)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七)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自2015年5月3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日参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商务局,晋江市委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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