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2006年卫生部令第35号)二十五条;《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第四条
四、办理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办个体诊所:设置人必须是晋江市户籍(非晋江户籍提供晋江居住证)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者;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且三室分开(诊室、治疗室、药房),口腔科诊所面积不少于80 M2 西医诊所必须同时配备执业护士;中医诊所必须同时配备具有药士及以上资格的药剂人员;必须配备个体诊所基本设备。
3、申办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属村办医疗机构。上岗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且三室分开(诊室、治疗室、药房);必须配备卫生所基本设备。
4、企业内设卫生所:从业人员条件参照个体诊所,设置人可以为外地户籍,房屋、诊疗设备参照村卫生所标准。
五、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有
六、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踏勘(6个工作日)→决定(办结)(2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验收报告(原件)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
4、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6、 医院、门诊部要求提供验资证明(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备注:公立医院才需要)(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非卫技人员,应书面指定一名卫技人员为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原件)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
9、 医疗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及人员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体诊所、村卫生所、卫生服务站还须提供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其中个体诊所:负责人户口非晋江籍的提供晋江居住证,聘用卫计人员非泉州(含各县、市、区)户口的提供晋江居住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医院要求提供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出具的近期消杀检测合格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11、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
12、新建、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材料(消防、环保部门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医院和门诊部需提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13、卫生服务站、卫生所、个体诊所还应提供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原件)
14、非法人或负责人来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九、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十一、年检要求:100张床位以下(不含专科医院):每年年检1次
1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每3年年检1次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三、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1)不符合晋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复印件应清晰可辨,材料中同一内容的表达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提交复印件的,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十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09(窗口)
投诉电话:0595-85659702(市行政服务中心委员会)
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号
十五、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申请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